负责对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办案情况和工作情况,规划和推动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研究制定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关的指导意见和规范性文件;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办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办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执行检察案件;办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市级人民检察院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案件、需要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案件、监督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存在错误或者不当监督意见的案件;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或公益诉讼的案件,出庭履行职务;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