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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检察院借助司法鉴定查实虚假文书促法院再审改判
时间:2015-12-10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惠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借助司法鉴定,查实他人伪造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私章制作虚假文书,致使申请人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责任,最终通过提请广东省检察院抗诉的方式成功促使法院改判一宗涉及1500万的借贷纠纷。

  2011年6月,申请人五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辉因土地所有权证书遗失,到惠阳县(现惠阳区)国土部门申请补办时被告知该地块已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五某公司才发现,2004年3月10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建行诉麦某制冷公司、麦某集团公司、玛某公司、五某公司、张某、曾某娟借款纠纷案件中,根据五某公司与建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判决建行对五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涉案土地在1500万元借款本息(麦某制冷公司欠建行的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法院均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五某公司未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也一直没有获知案件的审理结果。该判决一审生效。2011年五某公司获知此事后不服该判决,多次到法院申请再审,均因过了再审期限而未被受理。

  五某公司向惠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后,惠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启动了调查核实程序,调取了五某公司工商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原始印章、1992年左右五某公司《业务委托书》上的五某公司印章、周某辉本人的笔迹材料、周某辉的印章等原始材料作为样本,委托本院司法鉴定中心与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时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材料进行对比,发现本案文书中的签名、印章与五某公司的印章、周某辉的私章、签名等原始材料不一致。惠州市检察院遂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为由,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采纳提抗意见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原审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五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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