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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对污染水资源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16-02-25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2016年1月18日,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对麦瑞钟、麦瑞标污染水资源案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肇庆广宁县联合长汇金属制品厂(下称“长汇厂”)为个人独资企业,麦瑞钟、麦瑞标分别为其实际承包人和法定代表人。2008至2013年1月期间,该厂违反国家规定,向北江的一级支流漫水河排放电镀生产废水。2012年12月18日,该厂被限令停产整业,但2012年12月24日该厂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并继续非法排放含有氰化物的废水直至2013年1月17日,共计23天。北江下游一家自来水厂发现水源氰化物异常向环保部门举报。2013年1月17日,广宁县环保局排查发现长汇厂排污口与漫水河交汇处河段至其下游合坑桥处氰化物超标,最大超标195.3倍,确定长汇厂为漫水河氰化物超标异常的污染源。受到行政处罚后,长汇厂于2013年1月17日下午停产,并于2013年3月26日被注销登记,麦瑞钟、麦瑞标因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广宁县环保局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进行评估,此次污染事件造成的农业、工业及市政工业损失共计32.19万元(未包括广宁县环保局提供的应急处置费用、损害评估费用等)。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诉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审查发现麦瑞钟、麦瑞标污染水资源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至今未获得赔偿。为依法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责任、对非法排污的企业和个人起到警示作用,在肇庆市范围内没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情况下,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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