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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履行职责案
时间:2018-12-03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澄海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澄海区隆都狮山凉果厂等6家食品企业将厂房建设在汕头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韩江南溪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并持续生产多年。2014年澄海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污染水源的生产行为向该区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后,污染行为仍继续进行。

  2016年7月1日,汕头市检察机关被授权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跟进监督工作,先后向澄海区环境保护局和澄海区水务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建议该区环境保护局对上述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建议该区水务局拆除上述企业擅自修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并处以罚款。

  检察建议发出后,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研究上述企业的整治问题,随后立即关闭上述企业,并拆除了部分厂房,同时回复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称,余下厂房将在设备腾退后继续拆除。汕头市澄海区环境保护局分别对其中5家企业处以12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款;对赵胜光凉果工场,该局认为早已关闭不予处罚。汕头市澄海区水务局决定对上述6家企业进行立案处理,责令上述企业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决定拟处以罚款。目前,该6家企业均已停产,全部厂区被拆除。该案的成功办理,增强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主动性、积极性,保障了市民生活饮用水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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