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7日,郭某全、黄某雄、陈某东在未配套环保设施及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汕头市潮阳区城南街道凤北居委会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合作开办酸洗工场,以酸洗、烧熔的方式拆解废旧集成电路板,排放未经环保处理的废水和非法处置废渣,严重污染了环境。郑勇受雇于郭某全、黄某雄参与酸洗作业。而姚某财明知黄某雄租用土地用于开设拆解工场,仍出租给黄某雄。2015年10月10日,郭某全、黄某雄、郑某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九个月不等刑期;陈某东在逃未获刑;姚某财已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6年4月7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郭某全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了酸洗作业区域的环境污染,共造成环境污染损失542.9642万元(含污染修复费用510.52万元、水资源损失14.04万元、环境监测费用8.4042万元、调查评估费用10万元)。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处开展酸洗作业的郭某全等4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10.52万元、水资源损失14.04万元、环境监测费用8.4042万元,并付还公益诉讼人为提起公益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款项合计542.9642万元。本案为广东省内首例判决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长期以来,非法酸洗作业利润高、违法成本极低,被追究刑事责任者极少,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刑期也较短,罚金也较少,远远不足以弥补酸洗作业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本案让污染者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污染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预防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