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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在新常态下开展广铁民行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时间:2016-03-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如何在新常态下
开展广铁民行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魏金华

 
  内容摘要:作为广铁检察机关,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深入,法律监督范围扩大已是必然趋势。特别是民行检察监督,它的管辖随着铁路审判机关扩大而扩大,改革后铁路法院不单管辖原来的铁路民事案件,而且还管辖了广州(肇庆)的公路、民航、轻轨、地铁民商案件;下一步还要将广州市两级法院行政案件交给铁路两级审判机关行使。当然这些案件的法律监督自然由广铁检察机关行使。另外届时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广州海事法院的案件也交给广铁检察机关进行监督。铁路检察机关原来没有这方面案件监督经验。因此本文就管辖扩大后2014年广州铁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将扩大的民行案件情况,包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上半年案件基本情况、广州海事法院2014年案件基本情况、广州市2014年还有今年1-5月行政案件等案件基本情况进行调研,并进行总结。并结合调研以及铁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和队伍的实际情况,提出迅速适应体制改革与案件管辖变化现实,开创铁检民行检察工作新常态;积极适应跨区域的检察机关成立后民行检察监督的案件类型的多元化、监督内涵和外延的重大变化;加强检法沟通,通过签订协议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坚持走出去,积极加强业务学习和多形式的培训;及时总结铁检民行工作规律成果,形成有指导性和实用性理论成果;认真做好民行联络站的有关工作,搞好法律服务,拓展案源;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加强民行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等对策,目的是使广铁检察机关在未来的民行检察工作中取得主动,并使我们铁路检察干警在司法改革的试点中能够应对自如并找到自己的位置。

  粤高法(2013)年360号《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文件下发实施已1年多了,广州铁路运输审判机关管辖的民商事案件范围扩大;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深入,根据今年1月17日中共广东省委11届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意见中规定“稳妥推进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的试点”的精神,铁路两级法院管理行政案件已成定局;5月11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铁路检察院管辖体制改革方案》,根据该方案,新成立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广州海事法院管辖的海商事案件,其法律监督将由广铁检察机关承担。随着5月1日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生效实施和改革的深入,铁路法院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已进入倒计时,届时基层法院将管辖县区一级以下的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案件,而铁路中院将管辖区县一级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案件。现在广州铁路两级法院正紧锣密鼓做接受案件的人力、办公场所、规章制度等准备工作。毫无疑问,扩大管辖为广铁民行检察工作开展带来强大动力,同时也带来巨大挑战。作为广铁检察机关,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责任,因此强化对铁路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海事法院的民事行政、海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受理、审判、执行全程监督,强化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等的监督,是铁路检察机关肩上不可推卸的神圣职责。为做好管辖扩大这一新常态下广铁民事行政检察,根据调研,笔者从扩大管辖后去年铁路民行案件变化,民行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下一步如何应对行政案件试点,新增加的知识产权、海商事监督案件等的重大变化,提出广铁民行检察工作对策,使民行工作开展更主动和更有针对性。

  一、 管辖扩大后广州铁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一)从检察院审查法院裁判文书的角度来看。根据法院与检察院协议,法院办结的民商案件会将相关法律文书送交检察院审查。据我院统计,去年1年我院从当事人的主体、事实、证据、审判组织、引用法律法规、审判程序等实体程序方面入手共审查法院法律文书129件,其中民事判决 59件,民事调解 19件,民事裁定 51件。从目前审结的129件案件来看,种类最多是集中在公路物流运输这一项,属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69件,买卖合同纠纷 16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10件,航空货物运输纠纷5件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件,建设合同纠纷3件,承揽合同纠纷2件,保险合同纠纷2件,租赁合同纠纷4件,承包合同2件,施工合同纠纷7件,人身伤害纠纷1件,侵权责任1件,不动产登记纠纷1件,货运代理合同纠纷2件。排在前三位的案件主要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特别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占案件总数一半以上。去年涉及航空的案件才5件,没有涉地铁案件。

  (二)从法院案件数量变化的角度来看。数量增加很明显。扩大管辖规定实施后,受理的案件明显增加,去年民商事立案402件(2013年58件)。这个数字跟笔者去年在调研中所预料的数字“大约全年有400件左右”的估计高度吻合,但跟原检法两家估计达到1000件数量相差甚远,原因是:一是原分散到广州市各区案件都集中到铁路法院后,有些当事人尚不知道此规定,影响了维权;二是由于有些纠纷距离远或者金额太少,比如在增城、从化等,争议数额才几千元,因此有些当事人觉得太麻烦,于是放弃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等。根据我们了解,今年估计会达到700件左右。

  (三)从法院案件受理环节文书送达的角度来看。我们发现,由于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占受理案件很大一部分,但这类案件的特点是被告有时很难找到,原因是公路运输服务灵活,经营地点时有变化、换人频繁、甚至经营不善放弃经营等,因此很难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在5天内将原告的起诉书送交给被告,文书送达困难在受理环节非常突出。

  (四)从法院当事人上诉和结案的数量角度来看。去年法院民商事上诉38件,差不多占总数的10%。其中发回重审1件,改判2件。去年审结304件,近100件没有结,结案率近75%。结案标的约1.88亿元,其中调解、撤诉、驳回起诉的的案件149件,调解率49%。原因是:一是铁路法院刚受理这类案件,很多案件没有办案经验,需要一个磨合期来适应;二是如何提高案件管理,提高法官办案节奏,适应新类型案件比如运输保险合同案件的处理等(以前铁路法院没有办理过)也是关键。

  (五)从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数量的角度来看。全年执行案件立案44件,全年收案总标的约2323.54万元。结案37件,执行标的总额817.75万元,执结率84%,执行和解率为22%。

  (六)从法院办案调查取证的角度来看。法院目前调查取证面临的压力很大。根据民诉法规定,民商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但是由于查明案情需要,去年法院不管是应当事人的申请,还是主动调查取证,取证耗费了法院很大精力,因为不少诉讼纠纷证据通过当事人举证或者法庭调查很难作为判断确认事实证据。另外法院办案任务很重,一方面案件期限决定他们必须按时完成;另一方面法院办理案件从原来的每年人均6件左右一下子上升到每人几十件,如何适应案件办理紧张新常态有待建立。

  二、随着司改后跨区域检察机关设立,广铁检察机关将扩大的民行案件情况。

  随着司改试点,广州知识产权、海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将由广铁检察机关行使。据调研:

  (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今年上半年办案基本情况。

  该院于去年12月16日成立,时间很短,完全按照中央司改方案进行设计运转,按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等各项改革规范审判运行,承载着为改革探路重托,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它管辖的是广东省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案件、不服广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案。属于专门法院,主审法官通过法官遴选委员会从全省各级法院经验丰富资深法官中遴选产生,平均年龄43岁,53.8 %为研究生以上学历,其中2名院领导为法学博士。目前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情况:

  一是从管辖上看,该院与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相比有特殊性。即是省内跨区域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范围比北京、上海大得多。

  二是从细析原广州案件情况上看,有助于了解知识产权法院的现状。因知识产权法院案件多数脱胎于广州市两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才成立半年多,目前尚不能够完全看出案件每年总量情况,

  (1)原广州市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大约占全省三分之一,全国的12分之一。2014年收案8599件(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结案9490件(包旧存)。 今年1-5月收案是2998件(包括一审、二审,含民事案2337件,刑事案650件,行政案1件),结案是2123件(民事案1589件,刑事案533件,行政案1件)。

  (2)民事案件一致数量很大,这跟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现状一致,位居全国第一。2014年民事案7394件(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纠纷等),结案8387件(包旧存),占知识产权案件绝大部分的比例。

  (3)原广州市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不包括刑事案件。2014年刑事案1191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结案1087件。

  (4)行政诉讼案件少。原广州市行政诉讼案14件(技术监督一审8件,专利5件,其他1件),结案16件(包旧存)。 (5)近1年多,广州市法院收结案都没有再审案件,这说明知识产权的案件审判得到原被告等当事人的认可,质量比较好。 三是从基层院案件的管辖上看,虽知识产权法院已成立,但广州市基层法院(增城、从化、番禺法院除外,它们没有知识产权的审判权)仍承担著作权、商标权等民事审判的一审案件,且数量还很大,这些案件的二审归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四是历清监督的管辖上看,广州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监督管辖需尽快明确。目前知识产权刑事案一审、二审仍由广州市两级法院管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没权管辖,刑案的监督笔者认为还是继续由广州市检察机关行使为宜。另外由于目前法院审判格局已确定,那么广州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监督是由铁路检察机关监督还是继续由广州市检察机关监督,如涉及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广州市基层检察院是提请到广州铁路检察分院还是到广州市检察院,这些问题需尽快明确,不然容易出现管辖的混乱,给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带来困惑。

  五是从案件和审判力量的矛盾上看,新成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目前收案民事案件量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管辖范围大,涉及全省,取证跨度大,审判任务繁重,加上干警待遇不高,办公位于萝岗,干警市内市区往返上班,体力时间耗费大。加上刚成立,人员配置尚未完全到位,审判和辅助力量明显不足,主审法官的遴选条件过高,把一部分优秀的年轻法官挡在门外,影响审判骨干足额配置。

  六是现在审判业务存在的问题上看,其中的疑难问题有待解决。例如涉知产的计算机软件民事纠纷管辖、证据保全、技术调查官的工作开展等问题均未得到有效解决。

  (二)广州海事法院2014年办案基本情况。

  广州海事法院是我国最早设立海事法院之一,办案上坚持精品意识,强调案件质量。

  一是案件数量上看,量较大。据调研,2014年广州海事法院共新收案件2326件,分为一审诉讼案1343件(其中海事海商一审案件1334件,行政一审案件9件),执行案件296件,程序类案件687件。新收案立案标的额60.84亿元。一审诉讼案件共审结1433件(包括旧存),其中:判决结案609件,因未交诉讼费等原因裁定按照撤诉处理385件;因调解等原因原告撤诉结案175件;调解结案234件;移送结案15件;驳回起诉7件;其他方式结案8件。

  二是从涉外因素看,有涉外案件。在一审诉讼案件中,海事海商一审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44件,占海事海商一审案件的18.29%;而且在案件处理上,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等不少涉及外国因素,包括起诉应诉的材料涉及多国的文字都存在。

  三是从案件种类上看,种类繁多。(1)是多式联运和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大幅增长,海事海商一审案件中,多式联运合同纠纷287件,占海事海商一审案件的21.51%,比2013年增长27.7倍;货运代理合同纠纷152件,比2013年增长0.6倍。(2)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增多。2014年共新收72件,比2013年增长2.78倍。(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保持高发态势。2014年新收266件船员件,跟2013年的 143件,明显增多,原因是航运经济不振,导致部分航运公司濒临破产,无法支付船员工资。其它案件还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纠纷、船舶租用合同纠纷、船舶建造买卖修理拆解合同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港口作业纠纷、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船舶权属共有纠纷、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其他海事海商纠纷等。

  四是从海事行政案件上看,存在逐年增多趋势。今年新收一审9件,其中不服行政处罚的5件;不服行政强制措施1件;不服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赔偿纠纷1件;其他2件。2011年起广东高院指定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当年收案3件,2012年收案2件,2013年收案5件,今年新收9件。虽然案件少,但是相比之下,海事行政案件逐年增多,说明海事行政相对人更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维权。

  五是从程序性案件上看,呈现海商案件独特特点。程序性案件共计687件。包括申请海事债权登记588件,占海事特别程序案件数的85.59%、其它的是申请扣押船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海事强制令、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申请拍卖船载货物等。海事债权登记案件增多。2014年共新收588件债权登记案件,比2013年增长17.37倍。原因是大宗煤炭交易萎缩、航运市场运力过剩,一家航运公司资金链断裂,多艘船舶被银行等债权人申请扣押和拍卖,被拖欠工资船员及以及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上下游企业纷纷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主张债权受偿。

  (三)广州市2014年还有今年1-5月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据调研,下面从2014年和今年1-5月分两部分说明。

  2014年的情况:

  一是从收案上看,数量较大。2014年广州行政案件共收案件5805件(一审3800件,二审1987件,再审17件)

  二是从案件的种类上看,种类较多。案件按职能架构划分共涉及一审公安行政诉讼119件,安全6件,资源291件,城建197件,工商19件,劳动和社会保障302件,乡政府110件,其他2678件(这个应该是无法归类于上面任何一个部门,但是又是行政诉讼,这部分数量惊人,占一审收案绝大部分);

  三是从二审案件的数量上看,数量大且案件类型特殊。二审收案类型是公安1件,其他1987件(这个二审中,这“其他”类型的案件仍占绝大部分,这说明一般如不服公安、工商等行政机关一审后,双方都服判,但是在“其他”的类型,不服的二审案件高达1987件,值得深思)。

  四是从再审案件上看,数量较少。再审收案17件,这个再审的比例不高,当然它不包括驳回再审的裁定、逾期不做再审答复裁定以及检察机关提检察建议情况。如果从审判监督程序的角度研究,行政检察监督的工作量不轻松,绝非17件再审的监督这么简单。

  五从结案上看,案件数量很大。2014年结案5249件(一审3489件,二审1741件,再审19件,这个再审19件多于收案17件应该包括旧存,其它一审二审结案也然)。排在第一位结案的行政案件是“其他”这种类型,高达4229件,占案件收案结案绝大部分,剩下的类型是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299件、资源217件、城建169件、公安110件位于结案前列。由此得出随着公民社会保障劳动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行政争议的案件不断增加;关于土地、城市管理等行政争议案件以及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等诉讼争议占的比较高。

  今年1-5月份情况:

  广州市共收案2782件,结案是1817件。从案件类型看,“其他”的类型不论在收案和结案仍然位居高位(收案是一审二审和再审共2341件,结案是一审二审和再审共1261件),占了整个行政案件收案和结案的绝大部分,位居前列的案件类型不论是资源、城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仍然位居收结案的前列。再审目前收案是6件,结案是7件(包括旧存),这表明广州市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很多,达到5000多件,跟广州市从事行政审判的几十个法官来说,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00件多件,工作量之大加上行政案件处理的特殊情况,难度可想而知。

  三、适应新常态,积极开展广铁民行工作的对策

  (一)迅速适应体制改革与案件管辖变化现实,开创铁检

  民行检察工作新常态。随着改革深入,以后铁路的民商、知识产权、海商、行政案件必然会呈现出以下变化:一是立、审、执的变化。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5月1日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接收诉状,实行当场登记立案,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是受案登记制,因此有案必登记,有诉必理这是受案方面的重大变化。审判方面的变化就是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确立,法庭真正成为定争止纷的主要场所,成为证据取舍的关键所在。2月份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要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区域的法院,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的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污染等易受地方影响的案件等,法院审判的管辖跨度大大增加;案件执行方面也产生很大的变化,笔者分析,随着跨区域管辖的法院检察院的设立,跨区域指定民商事、执行案件的办理的现象会越来越多;另外还有大量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有些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生效后,自己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但是有一部分是需由法院强制执行),这一类案件粗略估算广铁法院1年大约有1万件,这是一个繁重的任务,时效人力投入极大,根据目前法院执行局6个人,简直无法想象。二是人员机构等的变化。铁路法院由于行政案件试点管辖,人员增加、审判内设机构增设、领导配备增加成为必然,现在铁路法院面临审判转型,即从行政案件的空白到现在的主审法院转变,这种变化影响是巨大的,随之而来,广铁民行检察工作观念和工作方式也要与时俱进,以前民商事案件重视调解,整个审判阶段甚至在民行审查阶段,都可以调解,体现的是尊重当事人对民事实体和程序权利处分;但行政案件绝大多不能用调解,因为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等属于不服行政权力的行使,司法的任务主要是针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不能调解,以判决为主,息诉难度加大。特别广州地区,在土地拆迁、外嫁女、计划生育、山林等方面行政纠纷很多,若处理不当,很容易滋生群体事件,这次到广州市中级法院调研,也了解到因为行政诉讼案件,群众上访很多,息诉难度大;有些案件社会媒体关注度高,处理不当会引发连锁反应等。因此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肯定是很难缠的案件,处理一定要考虑事实、法律、稳定、舆情等,这对从没有处理行政案件经验的铁检机关来说,要有迎接挑战准备,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办案终身负责制要求我们案件办理质量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您本人终身的检验,但我们有信心办好这类案件;三是案件数量的变化,按照这次调研,铁路的民商事案件1年大约几百件;知识产权案件1年大约8000多件;行政案件1年5000多件;海商案件1年大约3000多件;总数大约17000件左右。另外广州市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有1万件。根据笔者了解,由于转型,铁路法院整个业务需要一批业务娴熟的法官,由于收入差距的原因,业务娴熟的法律人不太愿意到铁路审判机关工作,但从事行政审判且能独立处理案件的法官,其成长规律最少需3年以上还必须经常在办案一线办案,因此人力因素制约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法院案件的增加,随之潜在申诉案件意味着也会增加,这17000多件的诉讼案件和10000件以上的强制执行案件的监督,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巨大的挑战,对没有多少民行经验的铁路检察机关而言,无论从案件的类型复杂性,从法律法规的多样性等,从监督的纵深程度上看,是对我们人员素质的一场大考,必须适应这种新常态。

  (二)积极适应跨区域的检察机关成立后民行检察监督的案件类型的多元化、监督内涵和外延的重大变化。随着司改的推进,广铁检察机关的民行监督案件的类型跨越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普通铁路民商事等,呈现既有普通民商特点,又有专门性极强的知识产权、海商案件,还有大量行政案件,监督案件类型多元化,这要求我们的知识储备要够、要精、要新,才能适应监督工作需要。这里笔者重点谈谈改革后铁路行政诉讼监督面临的内涵和外延新变化。监督范围上,诉讼监督和违法行为监督并举。监督对象上,监督生效裁判、行政调解书、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行政执行活动,直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监督。监督方式上,抗诉、督促起诉、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案件来源上,依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监督相结合。其他案件如知识产权、海商案件的监督也产生上述类似的情况,检察监督重大变化要求我们要具备监督的新思维,才能做好新时期的铁路民行检察工作。

  (三)加强检法沟通,通过签订协议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笔者认为,随着铁路民事行政案件办理进入新常态,检法两家的沟通显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行政案件增加更加凸显联系沟通的重要性,通过及时沟通可以了解案件处理动态,以及案件产生因由,特别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及舆论、媒体、互联网关注的案件,更是要通过提前沟通,了解诉讼纠纷症结所在,及早评估案件风险,提前做好检察监督准备,以取得工作主动权。笔者初步预定了一些规定供参考,例如为确保能及时掌握铁路民商事、行政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海商事案件的情况,把握铁路民行案件发展规律,广铁检察机关应该跟铁路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每年至少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一次座谈会,会议由法院院领导和执行局、重要业务庭特别是审判监督庭,检察院的院领导和控申(民行)部门参加;设立联络员名单制度。日常由法院上述内部机构的部门领导或者内勤,检察院由负责民行工作的同志,作为各自的联络员,随时保持案件信息沟通等。

  (四)坚持走出去,积极加强业务学习和多形式的培训。因为民行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种类繁多,加上现在新增加了行政、海事、知识产权等案件的监督,特别是行政案件,涉及到部门法规、地方政府的法规以及规章特别多,我国行政权力的触角涉及各个领域,影响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每个行政系统它的法规规章千差万别,比如税收与环保、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与国土、海关的行政法规肯定是有很大不同;另外知识产权案件、海商案件的专业性强,法律法规对铁路检察机关来说,是一个完全陌生的领域,甚至还有技术性和涉外性,如知识产权的审判,设立了技术调查官,作为辅助审判的专业技术人才,负责案件审理中,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技术意见,这方面技术性、专业性特别强。还有在海商案件中,主体是涉外的,法律关系是涉外的很常见,案件处理有时还涉及国际惯例、国际私法等,所以给我们带来很大挑战。解决办法就是:一是向自身找潜力。俗话说,干一行精一行,干一行爱一行,现在作为从事民行工作干警只有加强学习,对知识产权、海商事法律法规,对新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广州市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要知要会要用;二是强化培训,努力争取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对有关的民行培训班要积极参加,掌握最新民行工作动态;要坚持走出去,跟省院、广州市、有案件特色区检察院民行部门加强联系,这个业务,对我们是新课题,对地方而言,人家已经开展多年,积累了丰富经验,拜师取经就成必然之义。

  (五)及时总结铁检民行工作规律成果,形成有指导性和实用性理论成果。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掌握扎实法律知识,要想办好民行案件是不可想象的。所以要求我们从事民行检察工作的同志要有时代敏感,要有掌握时代脉搏的能力。在日常案件处理工作中,及时掌握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形成有指导性和实用性理论成果;这次不管是党中央、最高检、广东省委有关依法治国论述中,都强调了要强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强化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违法行为的监督。提起公益诉讼(下面专门阐述)、以及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监督,目前处于试点阶段。关于行政违法的检察监督应该按照有限性(应当局限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程序性(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不得干预和代行行政权)、补救性(行政法律救济程序优于检察监督,检察监督不得替代行政法律救济)等原则进行。积极围绕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机制,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的制度的探索,提出完善意见建议,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六)认真做好民行联络站的有关工作,搞好法律服务,拓展案源。去年下半年,在分院和本院民行部门共同努力下,经过调研座谈,在广州南站、广梅汕铁路总公司、广州供电段、广州客运段建立民行联络站,确定好联络员。目的是解决案源和民行检察工作服务铁路企业的问题,并按照《广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络站及联络员工作制度》文件意见进行运作。笔者认为,今年我们在抓好正常民行检察业务之外,也要一手抓好民行检察联络站工作,通过这次调研,我们发现这些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对违法犯罪和正常经营关系感到不好把握,确实需要我们民行部门提供必要法律帮助和服务,目前已经正式颁牌,广州院曾经接受了广州南站的民事案件纠纷的法律咨询。我们决定今年要通过座谈会、讲授法律课、接受法律咨询等方式,开拓保护国有资产、支持起诉或者公益诉讼案件案源等,让民行检察联络站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七)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予以授权。这项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严格按照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试点决定,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突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这个重点,坚持严格审慎推进,严格限定试点地区,严格落实诉前程序,严格审批制度。根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也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它的被告是实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不得反诉)。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有诉前程序即由行政机关先行纠错,这样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只有行政机关有错不纠,最后才用行政公益诉讼这法律手段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各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阶段要层报最高检批准。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有调查取证的权力。根据这次调研,广州的海珠区检察院、番禺区检察院曾经就两宗陆源污染水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到广州海事法院,试点效果良好,我们可以到这三个单位取经学习,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积累经验。

  (八)加强民行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随着跨区域检察机关设立,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等各项改革,必然落到我们这一代检察干警的身上,我们应该为成为时代探索者和实践者而自豪。但是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及时遴选一批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理论和实干民行人才,建立健全办案机构和组织,已经是迫在眉睫,要破除妒贤忌能,本来铁检这方面的人才骨干就少,任务如此繁重,再嫉妒人,什么事都干不成。办理民行检察检察官,特别是铁检这个监督任务,其复杂性超过地方的任何一个民行部门(省院除外,省院民事和行政检察可分开,铁检恐怕人力做不到,要求检察官民事与行政都要行),对检察官综合法律素质要求高。有些人不以为然,实际上,因铁检刑事检察已成熟开展多年,法律法规比较稳定;而民行案件,包罗万象,法律法规多,变化特别快,这是不容置疑的。因此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以补不足,是必要的。

    (作者单位: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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