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功破获,但从侦查到审查起诉的过程却几经波折。广东省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第二地区院)承办检察官在两年半的时间里辗转湖南、河北、海南等地开展调查取证,最终精准挖出该案的漏罪漏犯,成功将邹某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2021年7月,侦查机关认定邹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对方资金来源不明的情况下,通过虚拟币场外交易的方式对诈骗款5万元进行转移,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省第二地区院提请批准逮捕。由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要通过网络、电讯等非直接接触方式实施,侦查取证难度大,且犯罪嫌疑人使用各种手段逃避侦查,因此,当侦查机关向省第二地区院提请批准逮捕时,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认定犯罪嫌疑人邹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此依法作出不予逮捕决定。2022年7月,侦查机关将上述案件移送省第二地区院审查起诉,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仍未取得实质进展,邹某某更是对抗审查,拒不认罪,面对讯问要么作虚假供述,要么拖延不回答,案件办理工作陷入困境。
面对邹某某“娴熟”的欺瞒表现,承办检察官通过组织摸底户籍材料,细致翻查案卷,验证法院裁判信息,发现在另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与邹某某共同犯罪的吴某已被案发地法院判刑,认为其中可能存在邹某某的漏罪线索,以此为突破点,办案工作开始出现转机。随即,承办检察官带领办案组辗转赶赴湖南、河北、海南等地调查核实,向案发地法院调阅裁判材料,在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基础上,细核涉案流水,补充案源;与侦查机关协调沟通,信息共享,监督、引导并案侦查。通过自查和补充侦查,补充案卷材料10余册、证据200余份,逐步挖出漏犯漏罪,查明了邹某某组织莫某、吴某、罗某、周某实施团伙犯罪,通过办理银行卡、接收犯罪资金取现的方式,将上游诈骗资金转移的犯罪行为,其中邹某某陆续从同犯莫某、吴某、罗某、周某手中累计接收的诈骗款等非法资金370余万元。在初步突破,补强同案犯指认等有利佐证后,办案人员一举攻克了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难题”,全面查清邹某某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7554个虚拟币,致使被诈骗款5万元被快速转移,造成被害人李某财产损失。
在确认搜集的证据达到逮捕标准后,承办检察官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对取保候审期间涉嫌以买卖虚拟币方式犯罪的邹某某果断逮捕,并同步开展追赃挽损。经过办案人员的释法说理,邹某某最终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努力配合办案工作,积极退还赃款。最终,为10余名被害人追回15万余元的被骗财产。
攻克种种难关,在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后,2023年10月,省第二地区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邹某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起诉至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其中判处主犯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