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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纪实 | 强奸幼女拒不认罪?“零口供”获刑17年!
时间:2020-03-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你可以继续什么都不认,但是你对孩子们做出这种丧尽天良的事情,我们一定能将你绳之以法!”检察官在看守所审讯室面对拒不认罪的上诉人,严肃地说道。

  2018年,广铁检察分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未检办)受理了一起上诉案件。该案以钟某某涉嫌强奸未成年少女陈果(化名)被起诉,经过一审、上诉、发回重审、抗诉、终审等诉讼阶段,历时两年半,刑期由一审判四年,到发回重审判十二年,再到终审改判十七年。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经过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引导取证,不断强化证据体系,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将这个利用网络专门射猎未成年幼女的恶魔绳之以法。

  一、利用网络寻幼女 不知收敛终案发

  2017年,钟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未成年幼女陈果,利用金钱引诱将陈果约至某酒店见面,不顾陈果拒绝与其发生了“亲密行为”,陈果离开酒店后感到愤怒羞愧,立即将钟某某的联系方式删除。

  但钟某某不断打电话骚扰,要求陈果再次来酒店见面,并保证此后不再打扰,否则去学校找。陈果心里明白钟某某想要的是什么,但是不堪其扰的陈果选择自己解决,如约前往。

  这一次,钟某某在酒店内与年仅13岁的陈果发生了性关系。谁知钟某某并未就此罢手,继续要挟陈果见面,惊恐慌乱的陈果终被家人看出异常,在家人的询问下说出实情,家人立即报警。

  二、拒不认罪强上诉 抽丝剥茧觅真相

  该案以钟某某涉嫌强奸罪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强奸罪证据不足,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钟某某随即提出上诉,表示因为陈果身体发育比较成熟,看起来已有16、17岁的样子,且陈果曾表明自己初中快毕业了,所以其不可能知道陈果实乃一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且辩称与陈果是通过网络相识,随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之间的行为系自愿发生,所以不构成强奸。

  承办检察官详查细审全案材料后,发现钟某某已结婚,并育有二子,其与陈果之间不可能为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但由于双方之间对是否明确告知年龄、是否受到胁迫等问题各执一词,现有证据确实难以直接认定钟某某明知陈果为幼女。

  而二人主要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进行交流,聊天记录作为本案的重要证据,在卷宗中却并不存在,仅有公安出具的一份说明,表示犯罪嫌疑人涉案手机里的聊天记录无法恢复。

  本案的聊天记录是否真的无法恢复?上诉人和被害人究竟谁的话才是实情?

  在此情况下,承办检察官将涉案手机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相关账号的数据恢复,该中心成功恢复了涉案账号的大量聊天记录。在恢复的数十万条聊天记录中,承办人抽丝剥茧、细捋线索,不但找到了本案至关重要的证据,还有着更为惊人的发现。

  在恢复的聊天记录中,陈果曾不止一次告知钟某某自己是一名刚上初一的学生,而在钟某某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中,发现钟某某长期利用网络射猎幼女,通过金钱引诱、强迫等手段,与多名幼女发生性关系。

  分院未检办立即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并引导公安人员开展侦查取证工作。之后,公安机关找到聊天记录中另两名被害幼女李小丽(化名)、吴涵(化名),二人陈述了钟某某对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犯罪事实并对钟某某进行了指认、辨认。检察机关将补充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法院,二审法院经审查,仍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发回重审获改判 继续抗诉得采纳

  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对钟某某强奸李小丽、吴涵的事实补充起诉。

  2019年7月,一审法院认定钟某某对陈果实施了猥亵行为,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陈果、李小丽实施了强奸行为,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钟某某对吴涵的强奸行为不予认可,认为被害人吴涵在案发时未满14周岁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证据采信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遂提出抗诉。同时,钟某某提出上诉,承认存在猥亵陈果的事实,否认强奸陈果、李小丽、吴涵。

  该案再次被分院未检办受理。

  经审查查明,钟某某与吴涵发生关系的证据较为翔实,但吴涵的年龄证据较为薄弱。因吴涵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没有户籍资料,仅有学籍信息记录和吴涵本人陈述,因此,虽然吴涵多次在聊天时告知钟某某自己是一名小学生,但法院出于更加审慎的角度考虑,认为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证实吴涵的准确年龄。

  怎么办?虽然本案经过二审发现漏罪后发回重审,由原审的有期徒刑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但还有一宗可能的犯罪事实没有被认定,是就此止步还是继续努力,承办检察官坚定地选择了后者。

  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分院希望能够找到吴涵的父母了解情况,但本案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案发后,公安机关本应按照法律规定将案情告知吴涵的监护人,并向其取证,但吴涵在父母离异后跟随父亲生活,其父脾气暴躁,吴涵非常抗拒家人知道真实案情。为防止吴涵因案件办理而受到二次伤害,本案在侦查、起诉、开庭阶段,均未将案情告知过吴涵的家人。

  基于此,承办检察官转变办案思路,引导公安人员不要以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形式接触当事人,而是寻求当地民警的协助,以其他理由分别找到了吴涵的父亲、母亲等人。在不知道案情的情况下,吴涵的父母分别对其出生时间做出了证明,与吴涵的学籍信息、本人陈述能够印证。案发时,吴涵年仅12周岁。

  在强大的证据体系面前,虽然钟某某依然拒不认罪,法院还是采纳了分院的抗诉意见,认定钟某某强奸幼女3人(陈果、李小丽、吴涵),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猥亵儿童1人(陈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指导意义

  钟某某经过一审、上诉、重审、抗诉、终审等诉讼阶段,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依然拒不认罪,对所做的事毫无悔改之意,对受害未成年人毫无怜悯之心,其犯罪性质之恶劣可见一斑,其行为不但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践踏和残害,更是对我国法律赤裸裸的挑衅。分院未检办能够不受限于现有在案证据,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的主导作用,引导侦查、自行补侦,不断强化证据意识,补强证据体系,最终,将被告人绳之于法。

  同时,个案纷繁复杂,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每一个案件中的落脚点都不尽相同,不应当千篇一律,更不能流于形式。分院未检办真正站在被害未成年人的角度思考,经过全面评估,选择最适合未成年人的保护手段和保护措施,切实落实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性。

  警示教育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识别风险和自我保护意识都相对薄弱,往往一些小恩小惠或者轻微胁迫,都可能导致他们做出不恰当的选择。正因如此,我国法律对幼女实施了特殊保护,与幼女发生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可能构成强奸罪。本案中,钟某某正是利用了幼女以上心理特点,专以幼女为目标,利用网络为媒介,施以金钱为诱饵,大肆射猎幼女,肆无忌惮实施强奸行为。

  谨以此案,告诫未成年人,警惕网络风险,提高安全意识,遇事不要恐慌,寻求正当保护。同时,也希望未成年人的父母、亲友及师长们,能够对孩子们多些关心,多些爱心,多些耐心,让自己不但能够成为孩子们远离危险的预防者,也能够成为孩子们不慎遇险时愿意信赖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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