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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处
作者:  时间:2013-12-12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裁判监督、调解监督:对全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诉讼程序等方面的错误、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诉讼程序等方面的错误、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2.审判违法监督: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中不适用再审程序的其他违法情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执行监督: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行政执法监督: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违法情形,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5.申诉和解及息诉:对存在和解因素的案件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配合省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开展释法说理息诉工作。

  (二)部署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三)研究分析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提出工作对策,制定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关制度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