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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检察机关反映当前特赦工作开展遇到七个具体操作问题
时间:2015-11-03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近期,东莞市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主动、深入细致地开展对特赦工作的法律监督。在此过程中发现,特赦工作开展存在七个具体操作性问题。 

  一、部分参战服刑犯的身份确认问题。根据《关于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的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五部委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除外”的服刑犯经人民法院裁定后,予以释放。一是对外作战的范围是否包括战时的后勤保障、通信维护等如东莞监狱服刑犯黄某,自述其在对越作战期间在广州军区司令部情报部收集情报,未参加实际战役,是否属可特赦范围,目前尚无专门机构进行答复或出台统一规定,在现实操作中难以界定。二是《五部委实施办法》未对特赦有时间上的规定,但由于参战时间距今较远,部分部队番号已撤销或改变,相关知情人亦分散东西,短时间内难以完成身份确认,是否在服刑犯参战身份确认后,即可启动特赦程序。如东莞监狱澳大利亚籍罪犯张某,自述参加珍宝岛战役,但其个人履历复杂、需核查的单位较多,目前已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部、黑龙江农垦总局及华润集团(香港)等单位发函正等待复函中,所需具体时间不定。三是台湾国民党部队参战如何认定未有规定。如部分东莞监狱台湾籍罪犯自述参加南沙群岛保卫战,但无法派员调查核实,现只能通过省台办协调处置,但结果如何无法确定。 

  二、部分符合特赦条件的服刑犯存在漏罪或重新犯罪的处理问题。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刘某(犯罪时年龄为16岁,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被湖南省武冈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于2014年1月犯盗窃罪(漏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湖南省武冈市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刑事拘留,目前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公检法司对该案犯是否应予以特赦的处理意见均不同。 

  三、服刑犯同时符合特赦和减刑条件的处理问题。如东莞监狱服刑罪犯殷某可能符合二类特赦条件,同时因其在改造中获嘉奖33次、表扬5次、记功1次及改造积极分子2次符合减刑条件,按有关减刑规定可以将剩余刑期全部减免。由于其转业后分配到军区属下企业工作而企业早已改制,若按特赦程序处理,涉及参战身份证据搜集耗时长的问题,如按减刑程序处理,减刑裁定后可更快刑满出狱。服刑犯更倾向于减刑处理。

  四、少年犯是否公示的法规冲突。根据《五部委实施办法》规定,所有报请特赦的案件均应依法进行公示,但《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原判刑罚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第四类特赦案件应如何操作,特别是是否适用公示和集中宣告。 

  五、部分外籍服刑犯免除附加刑后滞留国内的问题。根据《五部委实施办法》,对罪犯的特赦包括对尚未执行完毕的主刑和附加刑的赦免,在初步排查中发现东莞监狱部分外籍服刑罪犯附加驱逐出境刑,是否应对驱逐出境的附加刑进行赦免?如对驱逐出境附加刑进行赦免将导致该类外籍罪犯滞留国内,对该类罪犯如何进行安置帮教工作避免重新犯罪? 

  六、部分无家属的75岁以上罪犯赦免后如何安置。在初步核查中发现东莞监狱可能符合第三类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5名服刑罪犯中2人为“三无人员”,1人是外籍犯,因该类人员已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在没有家人照顾的情况下如何对该类人员进行特殊安置帮教,避免出现“此门走出也无家”的窘境。 

  七、特赦案件无法录入案件管理系统的问题。按照高检院《关于依法做好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法律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特赦案件都要纳入案件管理系统,但目前全国统一业务软件及AJ2013两套系统均尚未设置相关案卡,因此无法按高检院通知要求录入,上级机关亦无法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对特赦案件开展实时同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