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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从化检察院以个案促规范明确集贸市场水生野生动物案件行政执法主体
时间:2015-12-10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2014年8月5日,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政府经济办牵头组织广东省渔政总队从化大队、从化区森林公安分局及广州市从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到从化太平兴富市场开展联合检查执法行动,在A4-30档口、A4-32档口分别查获疑似死体大鲵(娃娃鱼,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8条和疑似活体大鲵72条,当事人漆某先、周某华均未能提供有效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也无销售大鲵的许可,此案已经涉嫌犯罪。但是广州市从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渔政总队从化大队却因“谁是执法主体”发生争议,均未行政立案调查,更未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或者向检察机关备案,仅由广东省渔政总队从化大队将查获的大鲵移交广州市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进行保护。

  从化太平兴富市场因售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多次被民间野生动物保护组织投诉以及国内知名媒体报道,给从化造成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因此,从化区院将其列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重点监督对象。2015年8月,通过走访获悉上述案件后,该院分三步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明确法律依据,提出监督意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从化区院认为,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案件应当由工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故于2015年7月24日向广州市从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要求该局整理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

  二、征集多方意见,提请区“两法衔接”领导小组介入。从化工商部门收到《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后,以全省没有相关工商部门对野生动物执法先例和根据“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其不是野生动物经营审批主体为由,认为应由渔政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内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监管;同时认为,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5条,工商部门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均有权查处集贸市场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既然相关案件物品已由渔政部门作出处理,工商部门就不再承担移送责任。其还将上述意见以书面形式请示上级工商部门,得到支持的书面批复并以该批复为依据拒绝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而渔政部门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规定,渔政部门不具有对集贸市场内非法经营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查处权,同时工商总局至今未向水生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相关行政处罚权,因此,其不能对上述案件立案查处,但可继续提供协助。在此情况下,从化区院向从化区“两法衔接”领导小组递交了《关于2014.8.5查处兴富市场非法出售大鲵案件的报告》,提请介入协调。

  三、推动召开联席会议,通过会议纪要建章立制。在从化区院的大力推动下,从化区“两法衔接”领导小组于8月14日召集公安、工商、林业、渔业等部门在区检院召开了以“合力打击太平兴富等集贸市场内非法售卖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违法犯罪”为主题的“两法衔接”专题联席会议。会议明确: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以工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渔业部门可依法对集贸市场内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工商部门立案查处,并予协助配合。目前,会议纪要已经由有关单位联合印发,案件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从化区存在集贸市场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查处主体职责不明确的问题,导致查处不力,倍受媒体关注。从化区院发现此问题,以个案为突破口,以“两法衔接”为平台,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会议纪要形式对执法主体及各自权责予以明确,对于此类案件查处、太平兴富市场等集贸市场的管理整治以及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检察机关认真开展“两个专项监督活动”、积极法律监督职责、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改善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