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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二区院侦监部门探索建立检察官训诫办案机制
时间:2015-08-12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检察官训诫办案机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或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后,到检察机关接受检察官训诫的机制。该机制旨在从细微处做起,通过训诫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引导,避免机械执法,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努力扩大社会效果,确保实现刑法的改造功能。自今年初推行该机制以来,东莞二区院侦监部门共对13人进行训诫谈话,该13人均按时进入诉讼程序,没有出现潜逃现象。

  一、明确目标,有的放矢,确保训诫实效。自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侦监部门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 “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力度,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数、捕后建议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数逐年上升,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的现象亦逐年增多;同时,有前科劣迹人员本地再犯比例也逐年攀升。为扭转这一局面,该院尝试推行检察官训诫办案机制,明确两个重要目的,确保取得实效。目的一在于通过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批评警示,反复宣传法律政策,促进其真正、深刻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积极采取弥补措施,提高到案率,确保后续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目的二在于坚持以温情感化犯罪嫌疑人,对其教育劝导,使其真诚悔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避免重新犯罪,体现执法办案人性化。通过开展训诫活动,检察机关力求使人民群众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关爱、温暖。

  二、划定范围、突出重点,选准训诫角度。一是明确训诫对象。训诫对象主要为因无逮捕必要不捕和捕后被建议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而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另外还包括其他主办检察官认为应当进行训诫的犯罪嫌疑人。二是突出训诫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有关决定的依据及对犯罪行为的批评否定;第二,要求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之后的侦查活动,认真悔罪,并在之后的讯问中继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时到案,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第三,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其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引导,防止再次误入歧途。同时,注重在训诫过程中了解犯罪嫌疑人生活上的困难、法律上的疑问以及情绪上的波动,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加以引导。

  三、规范程序、细化流程,提升训诫质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出台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训诫办案制度(试行)》,规定开展训诫活动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以规范促成效。一是训诫前需获得审批。案件承办人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需对行为人实施训诫的,经主办检察官同意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二是注重形式上的仪式化与严肃性。训诫活动由检察人员在正式、庄严的专门场所进行,使用规范言语,并配备书记员记录。三是坚持口头和书面训诫相结合。口头训诫的,应当作训诫记录,并由被训诫人签字。书面训诫的,对犯罪嫌疑人运用正式文书进行训诫,犯罪嫌疑人需在训诫书上签字捺印,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警示教育。书面训诫的,可视情况将训诫书送达被训诫人所在社区或派出所。四是适当增加训诫参与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邀请妇联、心理辅导老师等相关人员参与,增强实效。五是定期回访。积极延续训诫措施以保证初次训诫的效果得以实现,根据其实际状态与训诫对象保持定期沟通,及时掌握其心理波动,未雨绸缪、掌握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