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无障碍
投稿平台
阳光检务
机构设置
业务流程
网上举报
工作报告
权威发布
法律文书
案件查询
三公经费
便民服务
民行检察问答
微博
留言板
视频资料
纪检监察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侦查监督>>工作动态
江门江海区院与区公安分局联合制定《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工作办法》
时间:2015-04-28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近日,为加大对重大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行为,切实提高案件质量,有效防止冤假错案,江门江海区院联合区公安分局制定《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侦监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主要任务、案件范围、启动程序等六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主要任务。《办法》规定,检察人员在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过程中,一方面要围绕案件侦查方向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引导侦查人员取证;另一方面要及时纠正侦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二是明确规定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案件范围。《办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以及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疑难案件等七类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犯罪定性存在疑问、逮捕后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等两类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活动。

  三是明确规定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启动程序。检察机关既可以依自身职权主动介入认为有必要介入的重大刑事案件,也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邀请决定是否介入侦查。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主动介入侦查应当经过侦监部门、公诉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分管检察长报告;而根据公安机关的邀请认为需要派员介入侦查的,应当由侦监部门或公诉部门负责人指定,或者由主管检察长委派。

  四是明确规定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时间和方式。《办法》规定,属于检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的七类案件,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接到警情后1小时内通知检察机关;属于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提前半天通知检察机关相关部门。检察人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主要方式为:查阅案件材料;听取案件情况介绍;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并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等方面提出意见或建议;参加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等;参加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被害人及证人的询问等。

  五是明确规定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工作职责。《办法》规定,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检察人员应当按照审查逮捕的法定条件和标准,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提出侦查取证的建议;做好参加案件讨论、参加勘验检查笔录;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报告介入侦查活动工作情况。不得代行侦查权,不得代替公安机关决定案件可否提请逮捕,切实做到参与而不干预、讨论而不定论、配合而不代替。

  六是明确规定提前介入侦查后针对介入情况所采取的处理方式。检察机关对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及建议的,公安机关应遵照执行。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时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有不同意见或重大分歧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仍不能消除分歧的,按分工负责的原则处理。检察机关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违法情形的,应依法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