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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检察院推动该市在全国率先实现“两法衔接”工作地方立法
时间:2015-04-28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珠海市检察院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优势,积极推动该院起草的《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在2014年11月28日召开的珠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成为全国首部规范“两法衔接”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为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提供了立法保障。

  珠海市检察院积极推动“两法衔接”工作地方立法开展的主要工作有:一是主动提出立法建议。2013年底,该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条例》的立法建议,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政策依据和实践基础等方面进行深入论证,被市人大常委会采纳并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两法衔接”地方立法计划还被写入市委七届四次全会报告。二是起草条例草案。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该院负责《条例》的起草工作。该院专门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起草小组,认真总结 “两法衔接”工作实践经验,积极借鉴其他地区有关规范性文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后形成《条例》草案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三是参与修改《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后,人大相关部门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意见,多次组织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该院起草小组全程参与修改讨论,并就案件信息录入等一些关键性条款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被市人大全部采纳。

  珠海《条例》的特点与创新。该《条例》分为总则、案件移送、工作监督、信息平台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八条,在很多方面体现了珠海“两法衔接”工作的特点和创新。一是突出《条例》的地域性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即不仅珠海市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而且在珠海范围内执法的海关、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烟草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都受条例约束。二是细化了衔接程序。《条例》对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所需材料、公安机关审查期限、涉案物品与材料的交接、证据的保存与鉴定等实践中影响案件衔接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如针对实践中多头衔接、案件底数不清、难以跟踪到位等问题,《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受理。三是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移送工作的监督。《条例》除对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作出规定外,还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监督权限。《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对于审查发现确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检察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后三日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对行政执法机关仍不移送的,检察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必要时直接立案侦查。四是设专章规定了信息平台管理。针对实践中案件信息录入不及时、不规范的情况,《条例》对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信息录入的内容、时限、要求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规定行政执法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案由、基本案情、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基本信息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录入平台。五是明确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条例》对处理涉嫌犯罪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移送或办理涉嫌犯罪案件超出《条例》规定的期限、没有妥善保存与涉嫌犯罪案件有关的重要证据材料、拒绝移交或者加收、隐藏、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等行为纳入追责范围,并按照行为的性质或者情节规定分别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