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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汕头市澄海区环境保护局履行职责案
时间:2016-02-25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汕头市澄海区东部水厂、溪南水厂于2003年投入使用,二水厂均以韩江南溪为饮用水源,供应澄海区4个镇共20多万人口的饮用水。韩江南溪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隆都狮山凉果厂等六家企业,均未办理环评报批手续,未能配套污水处理环保设施,将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南溪,对广大居民的饮用水安全造成一定影响。澄海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9月22日向澄海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区环保局对上述六家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予以关停查处,但区环保局并未依法履行职责。2015年7月31日,被省检察院确定为公益诉讼试点地区后,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再次对澄海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六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拆除建筑物,并处以罚款。

  二、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2015年12月25日,汕头市澄海区环保局上级机关澄海区人民政府回复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六家企业已经全部关闭停产,现有建筑物由隆都镇政府查封,将在二个月内完成用地规划调整工作,并启动六家企业的搬迁安置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