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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指南
时间:2010-06-17  作者:  新闻来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一、检察机关受理举报范围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      信函举报 

  当面举报      网上举报

  预约举报      传真、电报、录音、录像等其他方式

  三、如何写举报信

  首先,要有醒目的标题,如“关于某某涉嫌XX问题的举报”等。其次,要详细写明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尤其是被举报人是什么地方、什么单位、担任什么职务等。

  再次,要写清楚被举报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叙述案件情况要按照时间顺序,逐项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和后果等。如果已掌握相关犯罪证据或者能够提供证明人、知情人以及被举报人的家庭情况和相关社会关系,请一并列明。

  最后,在举报信的结尾部分,可以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并注明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络方式。

  写举报信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所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切忌把主观上的怀疑、推测作为真实情况反映,更不能为了个人义愤和引起举报机构的重视而故意编造事实情节。书写举报信手写、打印均可,但字迹应工整、清楚,以便办案人员辨认和归档。

  提倡实名举报。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行为。

  四、举报保护

  (1)注意方式、注意保密;

  (2)举报前后,不要随便和他人讨论自己所举报的情况;

  (3)举报后不要在公共场所用电话咨询、了解举报查处情况;

  (4)不要多头举报。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五、责任追究

  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以举报为名无理取闹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妨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