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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受案范围
时间:2008-12-25  作者:  新闻来源:广东检察  【字号: | |

  一、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二、检察机关受理控告案件的范围: 

  1、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2、控告、举报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4、不服劳教决定。 

  四、检察机关受理刑事赔偿案件的范围: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受害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赔偿。 

  五、其他依照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