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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会前夕,成功息诉有暴力倾向的蔡炽常信访案
时间:2011-08-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1年以来,梅州市五华县横陂镇蔡炽常、蔡志定父子多次到省院上访,要求省院撤销民事行政检察不抗诉决定(粤检民行不抗[2010]228号),对其两宗民事案件进行抗诉。蔡炽常父子二人在上访过程中言行过激,多次扬言报复社会。省政法委、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该信访案经我处和民行处领导3次接谈,我处5次电话接谈协商,周业胜副处长、杨小华赴梅州市五华县协调,现已办结,成功息诉。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信访人蔡炽常,男,身份证号码:441424195110112053,住梅州市五华县横陂镇小都村寨新村民小组。

  二、基本案情

  1999年4月,蔡炽常分别与五华县小都镇班鱼管理区和上蔡管理区签订带资《兴建班鱼小学教学大楼合同》和《上蔡小学教学楼、教师住房施工合同》。蔡炽常依约履行,按期将工程交付验收使用。在后来陆续支付工程款期间,省财政厅、教育厅、监察厅和审计厅联合发文,要求施工单位对于农村义务教育校舍建设负债让利10%,并不计偿利息。蔡炽常在“五华县还教育欠款申报表”上签名确认并领清两项工程尾款。2004年,蔡炽常以“五华县还教育欠债表”中载明的债务总额(不计利息),是指该份表中不计利息,其余款项利息应另计,要求偿付两项工程款利息,并提起诉讼。两案经五华法院、梅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均驳回其诉讼请求。蔡炽常不服,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梅州市检作出不抗诉决定。蔡炽常不服,向我院申诉。2010年12月20日,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以粤检民行不抗[2010]228号作出不抗诉决定。在梅州市检察院民行科将该决定电话通知蔡炽常时,蔡炽常暴跳如雷,扬言“既然你们无法解决,那我就要杀人了、杀小孩”。此情况由梅州市检报告我处后,我处于1月20日向省委政法委报告,省委政法委发函给梅州市委政法委要求做好蔡炽常的稳控和息诉工作。同时该案被我处列为维稳重点案件。经我处多次督办,梅州市两级检察院多次与五华县相关部门研究,向蔡炽常释法说理及做调解工作,但因蔡要求过高未果。

  三、案件的处理经过

  2011年7月19日,我处派周业胜副处长、杨小华赴五华县协调处理。在县检察院会议室,与五华县副县长邓国功、县教育局纪委书记温子业、内审股股长张洪、县信访局局长邹国东、调查股股长周焕光、横陂镇镇长钟伟华及梅州市两级检察院的有关人员,召开蔡炽常过激访协调会议。会上先由邓副县长、教育局温书记、张股长、县信访局邹局长等人汇报了案件办理情况,表示对蔡炽常信访案也非常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因蔡比较偏执,对兑付工程款的数额要求过高,经反复商谈,一直谈不拢。周业胜副处长首先肯定了五华县委和县政府关注民生,为化解矛盾所作的积极努力。同时指出:1、群众利益无小事,对蔡炽常反映的问题,要依据法律政策,对其有理的那部分诉求要支持。2、因其妻子丘仕红患肝腹水,生活困难,要本着人文关怀,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3、蔡炽常与在东莞打工的儿子住在一起,且有暴力倾向,为确保人民的生命安全,要继续商谈,努力化解矛盾工作。在大运会举办期间做好稳控工作。五华县与会人员及责任单位对上述意见建议表示认同。7月20日上午,蔡炽常再次到我院上访,情绪激动,我处周业胜副处长在五华县电话接访蔡,告知其在五华县协调处理其信访案件。预约其21日下午在省院接谈。蔡炽常后因其妻子住院,无人照顾,蔡没有如期出现。后来我院周业胜副处长主动用电话与之沟通联系,对蔡的家人生病表示慰问,承诺对其合理的诉求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力促解决问题。同时又与五华县政府协商,经反复协调,促成双方基本达成一致调解意见。27日下午,在我院接访室,由控告检察处见证,责任单位五华县教育局纪委书记温子业、内审股股长张洪、县信访局调查股股长周焕光与信访人蔡炽常父子达成了调解协议,县维稳中心付给工程欠款70591元,并考虑上访人妻子丘仕红病重,开支甚大的实际情况,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家庭特殊生活困难补助5万元。蔡炽常表示满意,书面承诺不再上访。至此,一宗长达七年、有暴力倾向的信访积案,在大运会前夕得以妥善解决,为社会增加了一份和谐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