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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检察院四项检察建议规范阳春监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时间:2015-11-03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近日,阳江市检察院针对阳春监狱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依法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四项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监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一、加强法制教育,增强狱警岗位责任意识。监狱要组织干警深入学习《监狱法》、《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和《罪犯考核奖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促使其深刻认识到准确考核罪犯改造表现和规范考核奖罚凭证管理对监狱正确执行刑罚和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针对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让狱警在上岗前尽量参加岗位知识培训和考试,树立和培养主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的正确观念。同时,定期组织干警开展错案风险警示教育活动,要求干警头脑中始终紧绷“安全第一”这根弦,消除麻痹大意思想,不断地牢固法制观念,增强岗位责任意识。 

  二、加大整改力度,规范罪犯考核凭证管理。在全监范围内对规范罪犯考核奖罚原始凭证管理工作展开一场自查自纠活动。对于部分监区在《关于规范罪犯考核奖罚等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文之前已存在的罪犯考核奖罚原始凭证管理不规范和罪犯行政奖励理由不明确的突出问题,上级考核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整改重点对象,逐个检查和及时处理。特别是行政奖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上级考核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责令下级考核部门予以更正或撤销,或者直接作出更正或撤销奖罚的决定,确保以后的提请减刑假释活动不再出现相同及类似问题。对于在《通知》发文之后仍未将文件要求落实到位的,上级考核主管部门应责成该监区严格执行到位,明确落实工作责任人,督促监区纠正存在问题,并定期组织人员回访检查落实情况,务必督促其规范罪犯考核奖罚原始凭证管理。

  三、严格执行规定,保证层级审查工作质效。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监区在报送材料时应提交《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刑罚执行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审查罪犯确有悔改或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审查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和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 

  四、强化内部监督,完善罪犯考核奖罚机制。上级考核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对下级考核部门的检查、指导、处理和监督等职能,定时定期地组织人员到监区检查罪犯考核奖罚原始凭证及有关审批材料,及时发现和处理下级考核部门不严格执行《罪犯考核奖罚规定》的问题,认真指导监区准确考核罪犯改造表现,加强监督监区罪犯考核奖罚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罪犯嘉奖评定活动的监督,进一步规范监区嘉奖权运行,健全罪犯考核奖罚机制,尽可能地减少和防止今后罪犯嘉奖不符合评定标准和评定条件的考核奖罚不当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