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检察院监所处成功办理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使一审判决刑期即将届满的被告人卢某肖被取保候审,维护了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原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党支部委员、董事长卢某肖(女),因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13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逮捕。2014年12月9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肖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4日至2015年3月13日止。一审判决后,广州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鉴于该案一审判决刑期于2015年3月13日届满,3月3日省检察院对该案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审查案卷材料后,认为该案羁押期限将超过一审判处的刑期期限,继续羁押将侵犯被告人卢某肖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同时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省检察院于2015年3月13日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卢某肖变更强制措施。广东省高级法院采纳该建议,由广州市中级法院于当日决定对卢某肖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