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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一起刑期计算错误案件
时间:2015-05-13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2015年2月,东莞市检察院派驻东莞监狱检察室在审查减刑案件中发现,即将于2015年3月11日刑满的罪犯王明光执行刑期计算有错误,少算了一年二个月。对此,驻监检察室迅速结合出监检察工作调查核实后,依法建议东莞监狱向原审判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提出更正要求并已监督纠正,及时依法追回罪犯少算的执行刑期一年二个月,有力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维护了司法公正。

  检察室通过调阅卷宗和与罪犯本人谈话等核查,罪犯王明光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东莞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4月23日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80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后被发现漏罪,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5日作出(2012)阳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7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但根据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法[2012]44号文)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据此,检察人员认为,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阳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中关于罪犯王明光的刑期计算有错误,少算了一年二个月,其数罪并罚后刑期应该是自2007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对此,在2月11日的减刑庭审活动中,出庭检察人员就王明光减刑案件发表检察意见提出其刑期需要调查核实暂不同意予以减刑,法庭采纳了意见。庭后,检察室结合出监检察工作与监狱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因该案涉及跨省又正临春节假期且其刑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落实,检察室建议东莞监狱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该犯此次减刑提请的同时,立即向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发函要求更正并通报当地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监狱接受了检察建议。经多方协调,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月25日作出补充裁定并于3月2日向罪犯王明光送达了更正后的执行通知书,王明光对处理结果亦无异议,最终顺利追回其执行刑期少算的一年二个月。

  驻监检察室此举树立了检察机关严格严谨、规范执法的良好形象,真正起到了对刑罚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也给心存侥幸的罪犯极大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