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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检察院一份建议受重视,清查出12名“三类犯”
时间:2015-05-13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2014年12月,河源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在审查广东省河源监狱呈报的罪犯减刑材料中,发现一名叫赖添友的服刑人员,其捕前职务是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北联村委会赖屋村民小组副组长,主要罪行是利用自己担任村民小组副组长的便利,在办理征地补偿款业务过程中,伙同赖X良、赖X辉共同贪污征地补偿款15万元、个人分得7万元,以贪污罪逮捕,属于“三类罪犯”。监狱提请减刑的间隔明显不符合“三类罪犯”减刑的要求。经过了解,监狱认为该犯是村民小组副组长、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犯罪不是职务罪犯,因而未将该犯作为“三类罪犯”管理。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驻监检察室同志积极与河源监狱领导及狱政、刑罚执行部门的同志交换了看法,提出该犯身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其案件由检察机关侦查、罪名是贪污罪,属于职务犯罪,应该适用“三类罪犯”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建议在全监狱范围内对类似的情况进行清查。

  河源监狱领导非常重视驻监检察室的建议,专门以书面形式请示广东省监狱局,得到了“应认定为三类罪犯”的明确答复,撤销对罪犯赖添友此次减刑建议,在全监狱范围内认真清查出了相同情形的罪犯共12名,并将他们列为“三类罪犯”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