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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察院出台3个实施办法 对监所检察检务公开作明确规定
时间:2010-05-17  作者:陈球 杨安琪  新闻来源:南方日报  【字号: | |

  在一般人眼里,监狱是一个特殊而神秘的地方,“高墙”挡住了社会公众的视线。“他进去后会不会挨打?他在里面改造情况如何?怎样才能获得减刑?”这是“高墙”外亲属们最为关心的问题。

  近日,记者从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广东省检察院出台并实施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劳教检察推行阳光检务三个实施办法,对监所检察检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方式途径、主要对象和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以保障服刑人员、在押人员、劳教人员及其近亲属、律师等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其他合法权利。

  “三个办法”明确规定了监所检察工作检务公开的六项内容,即收监和出监(入所和出所)检务公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检务公开,查办案件检务公开,监管活动检务公开,羁押期限检务公开,受理控告、申诉检务公开。

  “办法”要求在监管场所设置阳光检务宣传栏,公开驻监检察人员的照片、职务、监狱检察的主要任务、工作职责、纠正违法的程序规定、检察人员纪律要求、投诉方式和联系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投诉。据悉,“三个办法”已印发全省各级检察院,在规定时限组织实施。

  “服刑、在押人员是一支特殊群体,即使是罪犯,法律也规定他们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受到保护,申诉、辩护、控告、检举等未被剥夺的权利不受侵犯。”广东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很多犯人,他们并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将他们的权利公开并告知他们,他们就可以对照比较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南方日报 200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