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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济舒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粤检诉二例第10号)
时间:2014-09-24  作者:  新闻来源:公诉二处  【字号: | |
  关键词:死刑 检举  立功

  要旨:看守所被羁押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未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与近亲属通信、会见。本案监管机关未经办案机关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允许胡济舒与亲属会见,严重违反监管法规。因此,胡济舒检举线索的来源存在违规的问题,其所取得的检举线索不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4条、《看守所条例》第28条。

  基本案情:

  胡济舒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期间,胡济舒向其被羁押所在地深圳市第一看守所民警称知道有个由杨某某等人组成的贩毒团伙,但没提供具体线索和相关信息。2011511日胡济舒家人来看守所申请会见,经看守所批准,其与家人见面时托家人帮助打听杨某某等人的情况。不久后其向看守所申请会见其哥胡某某,得到批准后同年516日与胡某某会见,胡某某告知其杨某某的住址、电话号码及贩毒活动规律等信息,胡济舒便将该信息告知看守所民警。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直接将检举材料转往深圳市公安局西乡派出所查证,西乡派出所据此开展侦查并使用特情贴近该团伙,并于20116916时许在西乡所辖区华侨新村花香酒家一楼咖啡厅将该团伙成员陈某某抓获。经查证,胡济舒获得的信息均是其通过与胡某某通信、会见取得的,其通信、会见仅得到深圳市第一看守所的批准,但未经办案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

  诉讼过程: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131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济舒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原审被告人胡济舒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我院阅卷审查。我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其检举线索来源不合法,不应认定胡济舒有立功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914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亲友“代为立功”的现象显然排除在立功的范围外。就胡济舒的检举线索来看,其来源是在亲属配合下取得的,但又显然有别于亲友“代为立功”的现象。首先,其事先知悉了被检举对象的部分犯罪行为,先向看守机关揭发被检举对象的犯罪。其次,在看守机关同意后与亲属联系,亲属在其指引下获取被检举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具有可查证性的内容是家属在其指引下获取的。因而,不能认定胡济舒的检举行为属于亲友“代为立功”而排除在立功范围外。但其中存在监管机关违反规定准许在押未决死刑犯会见家属的严重问题,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被羁押的被告人未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则不得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但本案的监管机关深圳市第一看守所未经办案机关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允许胡济舒与其大哥胡某某通信、会见,严重违反监管法规。因此,胡济舒检举线索的来源存在违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点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中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本案存在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