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4月22日,高检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了专项工作。根据高检院会议精神和总体方案,结合我省的实际,反渎职侵权局迅速制订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对专项工作的办案重点专门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罪案件,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案件,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犯罪案件,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
(二)土地资源管理、煤炭和矿产资源管理、森林资源管理、水资源和电力资源管理、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及房地产管理、道路交通建设与管理和环境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
(三)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
(四)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案所涉及的渎职犯罪案件;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案件,以及所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犯罪案件;
(六)其他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
在专项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优先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新闻媒体曝光和损失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