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以来,余卓荣以台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名义先后多次收受购买瘦肉精检测卡的回扣款共554445元,并私分获得79100元。2011年和2013年,余卓荣严重不负责任,在没有认真统计和审核台山市盛丰农业有限公司和台山市健丰农业有限公司生猪年出栏数的情况下,出具相关虚假证明,致使盛丰公司和健丰公司分别成功申报并骗取了2011年、2013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补助资金50万元和80万元。同时,余卓荣还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养猪场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补助和生猪屠宰检疫提供帮助,收受贿赂33万元。2016年6月21日,一审法院依法判处余卓荣犯单位受贿、受贿、玩忽职守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