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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服务和保障我市新农村建设
时间:2017-12-12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日前,茂名市委副书记、市长许志晖对茂名市检察院呈报的《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我市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作出重要批示,对《意见》予以充分肯定,认为全市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认识到位、思路到位、措施到位,要求进一步抓落实,探索好经验。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目前,全市有180个省定贫困村脱贫的任务。全市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市委 “三年一段、连续三段,九年完成”,把乡村打造成党组织领导有力、基础设施配套、基本公共服务完善、生态环境良好、农民持续增收、社会和谐稳定、岭南特色鲜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切实找准着力点和切入点,积极推动农村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成立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长要亲自研究部署相关重要事项,分管院领导要亲自负责落实,有关部门要主动认领任务,建立上下衔接、各司其职、协调有序、责任明确、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组织全市农村籍贯的正科级以上干部与所在的自然村结对联系,鼓励副科级以下干部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参与新农村建设。结对干部每月至少一次回乡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  

  《意见》指出,全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起诉等职能,严厉打击涉农领域职务犯罪,营造新农村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重点关注五类领域的职务犯罪:“村官”贪污贿赂犯罪、侵吞新农村建设补贴奖励的贪污贿赂犯罪、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贪污贿赂犯罪、贿选等破坏“两委”“三会”选举犯罪、新农村建设中的渎职犯罪。

  严格把握涉农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注意把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正常奖励补贴与贪污挪用公款严格区分开来,注意把政府为发展新农村建设而合理简化的审批程序与滥用职权严格区分开来,注意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改革创新举措与违法犯罪严格区分开来,注意把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统筹规划,合理征收利用土地与渎职侵权犯罪严格区分开来,注意把群众自行筹资建设公益性项目,外出乡贤、社会力量出资参与新农村建设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格区分开来。

  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清、罪与非罪界限不明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着力转变执法理念,正确处理司法办案与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关系,准确把握办案时机。 

  《意见》强调,严厉打击危害农民人身财产安全犯罪,营造新农村建设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严厉打击危害农民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农村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危害农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严厉打击破坏新农村建设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探索运用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促进农业生态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意见》要求,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营造新农村建设稳定有序的和谐环境。一是要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作用。积极配合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协助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依法妥善办理征地拆迁、重大民生工程、农村土地流转等重点领域的申诉控告。二是要着力做好扶贫包帮工作。深入开展“点对点、一对一”式帮扶活动,建立服务弱势群体“绿色通道”,充分发挥“第一书记”作用,原则上一个院至少帮扶一个困难村,每名院领导和内设机构包帮一户困难群众或贫困学生。三是要维护好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合法权益。完善妇女和老年人维权岗机制,扎实开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反校园暴力、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等三个专项活动。四是要加强新农村建设正面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两微一端”等各种媒体,及时宣传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五是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示范乡(村)活动,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进乡村、进寺庙、进企业等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