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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两个规定”以及高检院、广东省相关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5-11-20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为确保全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称“两个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制定如下细则。

  一、进一步明确贯彻执行“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和适用范围

  1.充分认识重要意义。中办、国办和中央政法委印发“两个规定”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于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2.正确把握适用范围。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适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的,同时适用“两个规定”。

  二、认真做好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记录

  3.记录主体。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4.记录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及时、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5.记录范围。所有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所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行为,都应当记录。对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检察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据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6.记录方式。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人员应填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表》;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人员应当填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表》。

  7.记录事项。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事项:干预、过问人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干预、过问的时间、内容和形式,记录人姓名。对于通过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还应当备注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备注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其他在场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8.记录时限。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记录干预、过问司法办案活动情况。确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及时记录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代为记录,事后记录人本人签名确认。

  9.记录保管。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情况一经记录,任何人不得涂改、转移、调换、隐匿、销毁记录材料。记录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办案人员存入案件卷宗,按案件卷宗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另一份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保管,非因组织开展调查需要,严禁复印、外借。

  10.记录人保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记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三、及时对所记录线索进行报告和告知

  11.报告程序。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对所记录的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特殊情况下,记录人、部门负责人可以直接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后可以直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处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构层报。

  12.告知程序。对所记录的其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线索,记录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告知过问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同时移交相应记录材料,并积极协助调查。

  13.报告时限。检察人员应当在记录且签名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一份记录材料送办案人员存入案件卷宗副卷,另一份同时送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移送的,应当报告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事后及时移送。

  14.立即报告。有如下情形的,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立即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要求检察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限期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所涉案件被媒体曝光,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其他需要立即报告的情形。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报告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

  15.季度报告。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每季度对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线索情况、数据等进行梳理、汇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在下季度首月10日前书面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

  16.年度报告。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本系统上一年度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综合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

  四、及时按规定对所记录线索进行处置

  17.明确违反规定干预、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的情形。检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过问办案: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18.严格对检察人员过问本系统案件线索进行处置。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向记录人和过问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反馈,同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

  19.严格对检察人员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进行处置。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

  20.准确把握和区分检察人员依法正常履行职责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行为的界限。对检察人员过问案件线索,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或配合调查核实。经核实,认定过问人行为系正常履职行为,或因缺乏证据无法核实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结案,有关核实材料、报告存档。记录人、过问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申请复议。

  21.定期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况进行通报。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照调查处理权限对过问案件线索进行调查,经核实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定期予以通报,并将结果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一案一通报。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的,应当将通报结果反馈所过问案件办理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对下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通报而未通报的,应当监督纠正。

  五、严肃追究违反“两个规定”相关人员责任

  22.严肃追究违反规定过问人的责任。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严肃追究不如实记录人的责任。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办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24.严肃追究打击报复人的责任。检察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打击报复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者向有处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构层报。

  25.严肃追究阻碍、干扰记录和调查人员的责任。对检察人员阻碍、干扰或授意他人阻碍、干扰记录人如实记录的,阻碍、干扰调查核实工作的,本人或者授意他人涂改、转移、调换、隐匿、销毁记录材料的,有其他阻碍、干扰记录或者调查行为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6.严肃追究领导和监督的责任。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严重的,既要追究过问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六、健全落实“两个规定”的工作机制

  27.加强协作配合。全省检察机关要把落实“两个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检察机关各部门既各尽其职,又通力合作,形成落实合力。检察人员要敢于担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全部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情况。纪检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报告、处置、追责等相关工作,政工部门要将检察人员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宣传部门要及时宣传检察机关在落实“两个规定”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加强舆论引导。

  28.加强督促检查。上级检察机关应当通过调研、巡视、检务督察、执法监察和案件查办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落实“两个规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检察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要注重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并加以推广。

  29.加强与检察改革项目衔接。各地检察机关在执行“两个规定”及相关实施办法过程中,要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和自身工作实际,完善相关制度机制,遇到问题及时层报省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