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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
时间:2008-12-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羁押室,讯问一般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6)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停职,后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