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东莞:以检察建议促成建立“交通肇事不明身份被害人代为诉讼追偿制度”
今天是:
News GDPP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动态
东莞:以检察建议促成建立“交通肇事不明身份被害人代为诉讼追偿制度”
时间:2013-10-18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今年4,东莞市检察院立足民行检察职能,就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死亡被害人未能查明身份的情况,向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市公安局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的身份代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民事诉讼,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要求该局以此案为契机,建立交通肇事案件中身份未明死者及重伤人员人身损害赔偿代为诉讼及追偿制度。近日,该院收到市公安局函复,市公安局采纳检察建议,同意代为诉讼追偿,并已着手建立代为诉讼追偿制度工作方案及具体操作流程。

  一、坚持执法为民理念,注重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近年来,东莞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交通肇事案件中有部分被害人身份无法确认,司法机关无法通知被害人家属处理民事赔偿事宜,导致被害人权利处于无人主张的状态。如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近日办理的吕某涉嫌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吕某交通肇事致一名被害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害人的身份至今未能查明,导致无民事主体向相关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为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东莞市检察院民行部门认真研究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规定,决定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出发,建议、督促、支持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代被害方提起诉讼并代为保管赔偿金,保证今后查明被害人身份后,其家属可以获得应得的赔偿。

  二、细致查找相关规定,确定代为起诉的适格主体。该院查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得知东莞市公安局作为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统筹实施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政策、措施,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具有代为管理死亡赔偿金的法定义务,认定市公安局作为代为提起诉讼的机构完全适格。因此,决定建议公安局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的身份,代死亡被害人家属向保险公司和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并对相应的赔偿金进行管理,以保障被害人家属日后可顺利主张和实现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积极做好沟通协调,确保代为诉讼追偿制度有效运作。为确保代为起诉追偿制度设想得到市公安局和法院的支持,该院在发出正式检察建议的同时,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一方面,该院民行部门主动前往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进行沟通,说明建立代为诉讼追偿制度的社会背景和重要意义,共同研究代为起诉主体身份及今后如何向被害人家属交付赔偿金等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如,应提取并保存被害人DNA身份信息便于日后核对家属身份等,得到市公安局上述部门的认可。另一方面,该院民行部门与第二市区检察院控申科共同就吕震涉嫌交通肇事案与受诉法院进行沟通,探讨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诉讼费用等问题取得了法院的支持,为从该案试行代为起诉工作铺平了道路。

(编辑:杨安琪)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版权所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6号 邮编:510623
技术支持:
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