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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不抗诉说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时间:2009-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推进阳光检务,增强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刑事案件不抗诉说理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抗诉决定后,向抗诉请求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说明决定不抗诉的依据和理由的活动。 

  不抗诉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提请抗诉三种情形。 

  抗诉请求人是指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第二条 刑事案件不抗诉说理工作应遵循法理、事理和情理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不同说理对象和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说理,做到法理准确、事理充分、情理到位、以理服人,力求案结事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第三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说理时,应着重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说理,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抗诉请求人进行说理时,应讲究说理方式和态度,不能机械地照搬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不抗诉理由,应根据案情发展,因地、因时制宜,以耐心、温和的方式做好说理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说理: 

  (一)抗诉请求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 

  (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的。 

  (三)抗诉请求人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提请抗诉的。 

  (四)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 

  (五)社会影响重大、社会公众密切关注的案件或者人大、政协等相关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 

  第六条 刑事案件不抗诉说理工作由作出不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不同意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意见的案件,有抗诉请求人的,由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不抗诉理由对抗诉请求人进行说理。必要时,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共同说理。 

  第七条 刑事案件不抗诉的说理,应当把握争议焦点,针对请求抗诉理由或抗诉理由,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依法进行: 

  (一)对案件定性有异议的,应当着重对判决、裁定认定的罪名与请求抗诉或抗诉所主张的罪名进行比较,结合在案证据阐明判决、裁定定性的依据。 

  (二)对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有异议的,应当着重根据证据采信规则,结合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的依据和理由进行分析说明。 

  (三)对量刑有异议的,应当着重结合量刑情节、量刑幅度、法院自由裁量权等,阐明判决、裁定不存在量刑畸重或畸轻情形的依据和理由。 

  (四)对审判程序有异议的,应当着重结合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诉讼程序,阐明审判程序不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存在程序瑕疵但并不影响案件定罪和公正量刑的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抗诉请求人要求书面说理的,应当制作《刑事案件不抗诉理由说明书》,及时送达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或抗诉请求人。 

  《刑事案件不抗诉理由说明书》应由院领导审阅后签发,并加盖院章。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抗诉请求人进行不抗诉说理后,抗诉请求人仍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抗诉决定并缠访闹访的,可邀请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负责人、当地群众自治组织代表或知名法学专家共同进行说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刑事案件不抗诉理由说明书》样本 

  ×××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不抗诉理由说明书 

                                                               ×检刑不抗理由〔〕××号 

  ×××(被告人姓名)×××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于×年×月×日作出不抗诉决定。为提高刑事抗诉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权威性,现将本案不抗诉理由说明如下: 

  一、 

  二、 

  三、 

  ……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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