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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科故意杀人上诉案(粤检诉二例第8号)
时间:2014-09-24  作者:  新闻来源:公诉二处  【字号: | |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死刑 被害方谅解 感情纠纷  

  要旨:1被害人亲属拒绝接受被告人赔偿,拒绝谅解被告人,坚决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故意杀人案件,法院判决已经忽视其他酌定从轻情节,甚至坦白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坚决判处被告人死刑。2、因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婚外感情纠纷引发故意杀人案件,与正常恋爱、婚姻关系中的感情纠纷有别,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基本案情:

  上诉人李伟科系有妇之夫,与被害人梁某(殁年25岁)曾同在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XX接待办工作,二人于200978月相识,同年底发展为情人关系。2011年初,李伟科致梁某怀孕,后梁某堕胎。同年底,李伟科致梁某再次怀孕。2012126日,李伟科与梁某约好由李到新兴县与梁商量解决梁怀孕一事。同日23时许,李伟科驾驶粤H75861小汽车从怀集县城去到新兴县城,与梁某在车上商量如何处理梁某怀孕之事,至次日5时许协商未果。当李伟科开车来到县城广兴大道东XX养鸡合作社附近路段时,梁某一气之下下车往县城方向走去,李伟科即开车调头追上梁某并拉梁某上车,梁某挣脱后继续往县城方向走去。李伟科为了不让其和梁某的之间的事影响到他的工作和与妻子的关系,便产生杀害梁某的念头,随即开车加油向梁某撞去,致梁某倒地后逃离现场。梁某被撞击跌倒地面致头部外伤引起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脑疝形成压迫大脑生命中枢而死亡。

  诉讼过程:

  本案由云浮市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报送至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21117日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38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伟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审被告人李伟科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我院阅卷审查。我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212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处理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伟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伟科为了与被害人的婚外情不影响工作与家庭,驾驶汽车直接将怀孕的被害人撞死,李伟科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李伟科归案后虽有坦白的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伟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李伟科因与被害人梁某有婚外感情纠纷,在明知梁某已经怀孕的情况下,驾驶小汽车撞击被害人,造成死亡严重后果,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本案系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婚外感情纠纷引发,与正常恋爱、婚姻关系中的感情纠纷有别,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李伟科虽能坦白罪行,家属愿意积极代为赔偿,但被害人亲属拒绝接受李伟科家属的代为赔偿,对李伟科不予谅解,故李伟科虽有认罪、悔罪表现,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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