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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亮故意杀人抗诉案(粤检诉二例第2号)
时间:2014-09-24  作者:  新闻来源:公诉二处  【字号: | |
  关键词:故意杀人 婚恋纠纷  临时起意  被害人家属信访

  要旨:1、本案属于婚恋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告人临时起意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按照现行刑事政策,可以酌情从宽处罚,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一审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死缓量刑并无明显不当。2、因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抗诉而提起抗诉案件,抗诉理由若没有法律依据,原则上不予支持抗诉。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海亮与被害人刘某某2007年通过交友平台相互认识,因同为河南老乡,在交往期间双方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在之后的交往过程中,双方曾因感情问题多次发生矛盾,被告人朱海亮欲与刘某某分手,但遭到刘的拒绝,案发前二人仍正常交往。

  201251早上被告人朱海亮和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见面后,与刘某某一起来到南山区塘朗街道被告人朱海亮宿舍,之后朱海亮外出工作,刘某某一直呆在宿舍。下午5时许,朱海亮结束工作后与刘某某一同离开宿舍外出上网,至晚上20时许,被告人朱海亮与刘某某步行至南山区留仙大道北侧辅道与主道中间绿化带(武警十二中队路段)附近草地,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朱海亮想起之前与刘某某交往期间发生的种种不愉快,顿时恼羞成怒,将刘某某按倒在草地上,用力掐刘的脖子,掐至刘某某不动了,被告人朱海亮听了一下刘某某已经没有心跳,确认刘死亡后,打开路旁排水沟的水泥盖板,将刘某某的尸体拖入沟内,又将水泥盖板盖上,将刘某某的钱包、手机和挎包拿走,将刘某某的手机在路边砸烂,将手机卡折损后丢弃于路边,又将包内的刘某某身份证烧毁一角,之后被告人朱海亮打电话给同事王某、李某,王、李二人开车在塘朗地铁站附近找到朱海亮之后,朱海亮提出要找个地方把挎包烧毁,王、李二人追问朱海亮发生了什么事情,被告人朱海亮说自己把人杀了,王某即让朱海亮离开。之后被告人朱海亮将刘某某的挎包丢弃在塘朗地铁站附近草丛中逃离。

  201253中午1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过法医检验鉴定,证实死者刘某某符合被钝性外力压迫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255,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XXXXX大楼“XXX网吧”将被告人朱海亮抓获。

  诉讼过程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2718日报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283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211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海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判决后,认为一审判决量刑不当,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阅卷审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抗诉不当,决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64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处理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海亮无视国家法律,因婚恋纠纷与被害人刘某某产生矛盾之后,不能冷静处理,竟然采用掐颈手段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海亮与被害人刘某某本系男女朋友,仅因发生一般的口角争吵,被告人朱海亮就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选择了掐颈的方式剥夺被害人生命来发泄心中的怨恨,触犯刑律,应当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朱海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故对被告人朱海亮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刘某某的父母亲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书面递交《申请抗诉书》,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朱海亮死刑立即执行,称如未达该要求,则会坚持不懈、穷尽法律途径及上访告状,直至朱海亮被判死刑为止。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朱海亮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被告人朱海亮与被害人刘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朱海亮恼羞成怒将被害人刘某某按倒在草地上并用力掐住其脖子直至其不动。在数分钟的行为过程中,被告人朱海亮一直持有将被害人刘某某杀死的主观恶意,其主观方面显著恶劣。(二)据被告人朱海亮本人交代,其确认刘某某死亡后,还猥亵了被害人刘某某的尸体,并在其身上射精。(三)被告人朱海亮为毁灭罪证,残忍地把路旁排水沟水泥盖板打开,将被害人刘某某的尸体拖入沟内并将水泥盖板盖上,又拿走了被害人刘某某的钱包、手机和挎包。(四)被告人朱海亮在事发后不主动投案,被抓获后也不积极主动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没有悔罪表现。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撤回抗诉,理由如下:(一)本案系因婚恋纠纷矛盾激化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二)本案系临时起意、一时冲动杀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三)原审被告人朱海亮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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