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省院公诉二处纠正一宗死刑错案
今天是:
News GDPP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公诉>典型案例
省院公诉二处纠正一宗死刑错案
时间:2008-12-26  作者:  新闻来源:广东检察  【字号: | |

  最近,省院公诉二处办案人员在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检察业务中,通过审讯发现一审被判死刑的上诉人表现异常,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该被告人“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从而纠正了一宗死刑错案。 

  上诉人谢迪富,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东安县石期市镇马头村14组,案发前在东莞打工。2006年2月15日20时许,谢用铁条、尖刀将准备偿还其一千元钱的堂侄谢祥武活活打死,杀人情节残忍恶劣,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谢迪富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006年8月24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谢迪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谢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整个事件的原因、经过都没有理清。 

  省院公诉二处的承办人对全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所供述的作案动机十分奇怪。谢迪富坚称,其侄子当时还钱是想待他收钱后,再报警告他偷钱,于是想杀了他再自杀。为弄清真实的杀人动机,承办人专门赴东莞提审被告人进行核查,审讯发现被告人神情怪异,逻辑混乱,有司法精神病之症状。为此,承办人重新审查了全案的证据,特别是被告人的口供,发觉被告人的行为一直都不合常理,符合司法精神病之特征。承办人将此情况向处领导报告,虽然侦查、起诉、一审审判机关、被告人及其亲属均未提出精神病问题,为慎重起见,建议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处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并与省法院协调后,决定由原公诉机关委托有司法精神病鉴定资格的东莞市新涌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所对被告人进行鉴定。2007年11月8日,该所作出被告人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 

  11月27日,本案二审开庭审理,承办人当庭出示该鉴定结论,辩护人及被害人家属无异议,被告人则否认其患有精神病。二审法院采信了该证据,裁定发回重审。目前,原公诉机关已撤回起诉,交由原侦查机关协调有关部门并责成被告人亲属对释放的被告人采取监护措施。 

  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以来,省院公诉二处始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严谨办案,确保死刑案件办成铁案,维护公平正义。这宗错案的及时纠正,避免了可能错杀的严重后果,再一次充分展示了我省检察机关公诉人员的办案能力和责任心,树立了良好形象。刊登,郑红检察长在《广东检察情况反映》第81期上批示“公诉二处值得表扬,大力弘扬这种一丝不苟、严谨细致的办案作风,力争办案严格依法、准确无误,永远是公诉人员乃至检察人员的价值追求。”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版权所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6号 邮编:510623
技术支持:
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