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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阳光检务长效机制建设
时间:2010-07-02  作者:  新闻来源:GDPP  【字号: | |

  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必须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有鉴于此,广东省检察院郑红检察长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重视接受社会监督。河源市检察机关经过近两年来的实践,在推行阳光检务工作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何把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进一步总结、提炼、升华,使之形成一整套体系完备、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实现阳光检务的机制化、长效化,是检察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结合河源市检察机关推行阳光检务的实践,就此作一些初步探讨。

  所谓长效机制,应从“长效”和“机制”两个关键词上来把握。 “长效” 是指能够较长时期相对稳定地发挥作用。“机制”是使制度能够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它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比较规范、稳定、配套的制度体系;二是要有推动制度正常运行的“动力源”,有积极推动和监督制度运行的组织和个体。机制不等同于制度,制度只是机制的外在表现。长效机制,就是能长期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从阳光检务的实施和取得的实践经验来看,要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使其真正在阳光下运行,当前和今后需探索和建立以下几种主要长效机制:

  一、建立长效的检察告知与公示机制

  检察告知与公示是指检察机关在检察执法活动中将有关检务内容或者重要案件向有关单位、个人公开告诉或向社会公布的一种活动。检察告知与公示在整个阳光检务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是依法办案和发扬民主的需要,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1、建立多渠道的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检察机关通过设立专门的查询服务窗口,设置宣传栏或者公告牌、建立网站、开通查询热线等形式,公布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由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书的样式、案件办理工作流程等事项。这种多渠道的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可方便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时了解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相关的信息,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在检察环节的合法权益,增加检察执法办案透明度的重要保障。

  2、建立检察官接待日制度。即通过在监管场所设立检察官接待日,接待在押人员亲属,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现场解答疑难问题,告知在押人员的权利、义务,并保证检察长、主管检察长亲自参加的日期。检察官接待日是检察机关和在押人员及家属的“连心桥”,是以人为本实施阳光检务的最佳体现方式。

  3、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将办案人员是否严格履行权利义务告知程序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要求他们必须按规定向当事人出示和送达拘传证、搜查证、委托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告知内容要通过笔录、诉讼文书或者工作文书予以载明,并将其作为案件质量考评内容之一。

  4、探索新的检务公开形式。从加强与外界沟通和强化宣传入手,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积极探索新的形式,搞活阳光检务。如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客观报道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情况,积极主动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开辟阳光检务专栏,公开检察机关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活动、要闻等检务信息;检察人员走进直播室,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这有利于拓展阳光检务的内容和形式,促其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

  二、建立长效的阳光便民机制

  推行阳光检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便民利民入手,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全方位提供办案指引与窗口服务,力求既方便检察机关有效接受监督,又方便广大干部群众对检察机关进行了解、支持和监督。实践中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设立阳光检务大厅。检务大厅应设立法律咨询、控告、举报、来信来访、律师阅卷、检察长接访室,以及便民服务装置,如电子触摸屏,控申指南、首办责任制、案件办案流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解答宣传栏等,以方便群众了解检察职能、业务流程和案件进展情况。阳光检务大厅不仅是扩大检务公开的有效载体,而且是便民利民的重要平台。

  2、探索建立“网上检察院”。 现代科技在检察工作中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关系到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程度。检察机关应努力创造条件构建检察信息共享网络,深度开发检察院的互联网站,建设数据中心、案管中心、情报信息中心,实行检务网上公开、网上查询、网上受理、网上答复、网上指引、网上发布,从而实现检察机关由被动服务到主动服务的转变。实践证明,建立网上检察院既有利于深化检务公开、提升检察形象,也能够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参与检察工作,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还可以通过设立阳光便民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建立民众信息集中接收、分流处理机制,建立检察长约见制、走访制、反馈制等形式,实现检民互动零距离。

  3、设立阳光检务联系点。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跳出检察机关在乡镇不设机构的思维局限,依托基层司法所在乡镇设立阳光检务联系点,实现检察职能与基层乡镇接访、调解、法律咨询工作的一体化,解决农村群众控告、申诉难的问题。联系点的设立,让检察职能延伸到了乡村、走进了农村的千家万户,成为检察机关联系广大农村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群众了解检务、咨询法律、举报犯罪和控告申诉提供便利。

  三、建立长效的阳光办案机制

  推行阳光检务的核心是阳光办案、公开办案,除了涉及检察秘密,证人保护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外,办案整个过程请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及他们推荐的人员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请他们参与协助调查,并及时通报办案结果。阳光办案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办案的透明度,也使办案人员在更加广泛的监督之下办案,案件的办理结果容易使当事人接受和信服,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执法公信力。

  1、强化执法办案内部制约和考核督察机制。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集中体现,也是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易发多发的环节,所以首先必须加强内部监督。如建立对来访人实行首问责任制;接待举报、受理申诉、出庭等窗口部门工作程序的公开制度;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渎检部门案件督办、交办和协办机制;公诉部门案件办理时限公示制等。二是要强化考核督察机制。检察机关要将各项检察工作的岗位目标、公正执法标准和责任追究量化分解,落实到每个领导、部门和干警身上,定期考核奖惩。同时要成立督查组,对所属检察机关检务公开情况不定期地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2、推行公开听证、公开审查制度。检察机关要对不服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和缠访闹访、重大疑难信访维稳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公开审查,增强决定的权威性,确保案件处理的公信力。制定相应的公开审查和公开听证规则,如《不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规则》和《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公开听证实施办法》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积极推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增强说理功能。改进检察诉讼文书写作方式,增强文书的说理性。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的案件要在法律文书中对理由作充分阐释。通过法律文书的“阳光”,让事实说话,力求做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四、建立长效的用权监督机制

  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必须用实际行动践行“用权必受监督”的重要原则,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最大限度地推行“阳光检务”。

  1、建立“检察开放日”制度。“检察开放日”是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面对面”沟通的有效载体。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各共同预防单位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检察开放日期间到检察机关“上门”监督,全面了解了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工作情况。这种制度让社会各界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工作,增强了检察工作的公开性、亲和力和透明度。

  2、建立和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权力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是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强大动力。检察机关联络员应积极创新联络方式,拓宽联系渠道,与人大代表各代表团小组保持经常性联络。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旁听制度、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制度、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经常性联系制度、领导干部定点联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制度等,实现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通过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3、建立健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机制。新闻媒体是舆论的窗口,是舆论监督的主要阵地。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这一阵地,加大检察宣传力度,提高检察宣传的时效性,大力推行“阳光检务”。一方面要加强与电视台、报社等媒体的联系沟通,以开设“阳光检务”专栏、制作播放专题片等形式,报道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大力宣传检察职能和检察工作情况,让群众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检察职能,监督检察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与新闻媒体座谈等形式,让新闻媒体能够更好地了解、支持和监督检察工作。

  长效机制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它必须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进一步深化完善阳光检务的内容和形式,扎实推进阳光检务长效机制建设。要按照郑红检察长的要求,讲求实效,切忌形式主义;要逐步推进,不求全责备;更要关注和倾听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声音,不断完善、提高阳光检务长效机制,使阳光检务真正成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作者系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