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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行阳光检务,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一《意见》两《规定》”
时间:2009-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3月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公诉工作中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不抗诉说理工作的规定》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不起诉说理工作的规定》(下称两《规定》)。“一《意见》两《规定》”进一步拓宽并规范了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公开内容、对象及公开方式,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继2008年5月下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决定》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实现阳光检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标志着阳光检务工作中阳光公诉长效机制基本建立,为确保检察机关公开、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制度保证。 

  “一《意见》两《规定》”全面总结和提炼了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开展阳光检务的成功经验,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意见》规定,公诉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的内容包括:公诉部门的职责;公诉部门的办案程序和办案流程;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办案期限;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等。《意见》将公诉部门办案的依据及理由、办案进展情况纳入公诉工作应进一步公开的内容。同时,《意见》扩大了对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公开范围,规定对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参照律师阅卷制度依法予以安排。 

  《意见》围绕受案、审查、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审判监督等公诉工作的重点环节,制定了八项措施,确保检察机关真正将公开义务落实到公诉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一是建立办案进展查询制度。明确公诉部门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办案进展情况及办案结果。公诉部门应积极参与检务大厅及阳光检务网的建设,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并结合工作实际,采取现场查询、电话查询或网上查询等方式,为诉讼参与人提供查询便利。 

  二是规范权利告知制度。公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诉讼参与人在公诉过程中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并制作相应的权利告知文书。要尽快探索规范在适用未成年人办案方式改革、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等公诉改革机制过程中的权利告知方式和内容,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切实发挥相关办案机制对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积极作用。 

  三是完善听取被害人意见制度。对有被害人的案件,特别是被害人不服不起诉、不服不抗诉的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制作相应的听取意见笔录,附卷归档。对被害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 

  四是规范律师阅卷制度。制定接待律师阅卷的工作规则,对律师阅卷的期限、阅卷内容、阅卷场所、阅卷程序等予以明确。尽快完善接待律师阅卷的相关硬件设施,为律师阅卷提供相对独立的场所、设备,并做好相应的案卷保管工作。 

  五是实行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必要时,实行公开审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有关专家以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参加。 

  六是推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详细说明理由。不起诉、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抗诉决定不提出抗诉,在向有关当事人送达格式化的法律文书时,应当另附理由说明书,详细说明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证据依据和法律依据。 

  七是加强庭审说理工作。注重在庭审过程中的说理,切实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提升出庭效果。充分利用庭审平台,对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视案情需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人员观摩庭审,向社会展现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良好形象。 

  八是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的联系机制。要求公诉部门必须建立专门的督办案件受理台帐,对人大、政协关注的案件,指定专人跟踪办理,并适时通报办案进展情况。公诉部门应配合检察机关宣传部门,做好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情况及公诉工作重要动态的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宣传弘扬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成果和良好形象。 

  “两《规定》”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针对不起诉、不抗诉这两个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公诉工作,落实检察机关说明办案依据和理由的公开义务的具体规定,是省检察院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监督权和知情权的重要举措。 

  “两《规定》”重点就检察机关开展不起诉、不抗诉说理工作的范围及方式进行了规定。 

  “两《规定》”指出,检察机关应当在四种情形下,对不起诉决定进行说理: 

  (一)被害人或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侦查机关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复议后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的; 

  (四)侦查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后维持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 

  “两《规定》”明确,在五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应当对作出的不抗诉决定进行说理: 

  (一)抗诉请求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 

  (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的。 

  (三)抗诉请求人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提请抗诉的。 

  (四)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 

  (五)社会影响重大、社会公众密切关注的案件或者人大、政协等相关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 

  “两《规定》”重点就当事人不服不起诉或不服不抗诉决定的情形,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制作相应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或《刑事案件不抗诉理由说明书》,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或抗诉请求人。 

  “两《规定》”特别强调了上级检察院在说理工作中的义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决定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也应当进行说理。 

  “两《规定》”的出台,使检察机关的说理工作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固定下来,切实达到检务公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