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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院出台意见全面推进“阳光检务”促进民主法治建设
时间:2008-12-28  作者:  新闻来源:广东检察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全省检察机关“阳光检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促进深圳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根据省院《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决定》,深圳市院于7月15日制定了《深圳检察机关关于全面推行阳光检务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充分认识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是检察机关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司法民主化的必然趋势,是检察工作人民性的本质要求,是提高检察机关社会公信力的重要途径。自觉把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之下,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民为本、真实充分、及时便民、接受监督、依法公开的原则,采取十一项举措全面推行“阳光检务”,促进深圳民主法治建设:1、建立检务公开大厅,为人民群众提供窗口式咨询、案件查询等服务。2、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通过建立案件办理情况刑事案件网上告知系统等形式,保障诉讼参与人在检察环节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案件办理工作的监督。3、认真落实新闻发布规定,加大检察宣传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次重大检察工作的有关情况。4、推行不起诉、不抗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5、推行申诉案件听证制度。6、逐步推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7、落实权利告知制度。8、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9、完善和落实“检察开放日”制度。10、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执法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执法监督员可以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11、将“阳光检务”工作向社区延伸,逐步实现检社互动,将定点联系社区工作制度化。 

  《意见》强调,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是深圳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示范市建设、促进深圳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阳光检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阳光检务”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阳光检务”工作的支持;明确“阳光检务”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阳光检务”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