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客”一般是指利用口岸边境两地货物价格及贸易管制的差异,频繁采用“蚂蚁搬家”方式,少量、多次携带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人。深圳毗邻港澳,有多个陆路口岸及海运口岸,随着“一签多行”赴港政策的实施以及通关便利性的提高,“水客”走私现象猖獗,仅2012年深圳市院共审查起诉“水客”走私犯罪案件279人。办案中发现,该类犯罪呈现五个新特点,亟需重视解决。
一、“水客”走私犯罪新特点
(一)走私主体范围扩大化。“水客”群体原以香港籍为主,但“一签多行”实施后,内地“水客”数量突增,2012年深圳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当事人中,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的人数为848人,其中内地239人、香港609人,两者比例约为1:2.5,而去年两者比例为1:7.3;阶层身份由无业人员向教师、持公务通行证等在职人员扩展,此类人群由于大多数无违规记录,增加了海关处理难度;职业“水客”增多,2012年查办的54宗“水客”三次走私案件涉案当事人中,妇女、60岁以上的老人有41人,均无正式职业。
(二)走私方式多样化。犯罪嫌疑人通过藏匿、伪装、伪报、闯关、快件偷运等方式进行走私,其中货物夹藏、人身绑藏仍是“水客”走私的主要手法,但夹藏方式也出现新变化。如电子产品同普通日用品混杂,贴身衣物内夹藏内存卡、IC卡等金属成分较少的物品,安检难以查出。
(三)走私分工专业化。“水客”团伙一般由智囊团、组织者、执行者组成。由“师爷”对“水客”在各口岸携货进行整体调度,对海关的监管措施进行分析研究,开展“反打击”、“反查堵”,利用法律漏洞提供持续作案策略。“水客头”负责专门培训新水客,教授通关要领。望风者负责现场观察通道海关情况,发现通关旅客较多、海关交接班或节假日海关工作量大时,遥控大批“水客”入关。
(四)走私物品繁杂化。走私物品种类繁杂,数量较大,关税高、利润高且便于偷带入境,从一般日常用品到烟酒、电子产品、药品、补品、化妆品等,其中电子产品占据较大比重。2012年第一季度深圳罗湖口岸查获手机及配件类案件132件,电脑及配件类案件99件,相机、游戏机等99件,占案件总数的62.5%。
(五)走私路线“游击”化。采取打一枪换一炮的方式,经常变换走私路线。如“水客”在深圳罗湖口岸有违规记录后,利用各口岸信息不共享的漏洞,会得到指示转移至其他口岸持续作案。
二、犯罪原因分析
(一)深圳特殊的地理区位和政策优势为“水客”走私提供便利。深圳毗邻香港,两地通关便利,同时还实行“一签多行”政策,“水客”走私的交通和通关成本都很低。
(二)两地商品差价大。两地商品形成的巨大价格差异给直接携货“水客”带来市场,来回往返几次就可收获不低的“带工费”,另外“水客”基本属于无门槛职业,为广大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家庭妇女带来收入机会。
(三)个人报关受限。我国目前实行对外贸易经营权审批制,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必须向海关注册登记,因此实际上个人是无法直接报关进出口货物的。货物报关的高门槛逼迫部分境外发货人或境内收货人通过“水客”携运货物入境。
(四)违法成本较低。海关在现场执法中对“水客”使用的行政处理手段包括收缴、退运、征税和移送缉私四种,采取“查获一单,处理一单”的方式,但因“水客”刻意将携带的物品价值保持在一定范围内,多数情况下只能定性违规,很少能够刑事立案。即使一年三次行政处罚构成犯罪,处罚力度也较小,往往一年左右就刑满释放,以往记录清零,之后又可以开始新的走私活动。
(五)海关监管信息不畅通。各口岸信息不共享,有处罚记录的人可以转至其它口岸持续作案,导致“水客”走私难禁。
为此,深圳市检察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政策。海关应允许个人报关,至少允许个人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二是改革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参照目前海关与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的“一机两屏”模式,与边防检查部门共享旅客实时通关数据,实现“一个物理卡口、两条信息通道”,将旅客实时通关信息与“旅客通关管理系统”的风险信息及布控指令进行对碰,提高抽查的命中率。三是改革进出境旅客验放制度。对进出境旅客实施单一的限值管理,以具体限值代替海关目前适用的“自用、合理数量”标准;提高自带进物品的免税限值,严格控制“短期内多次往返、当日多次往返”旅客带进物品的免税限值,对超出免税限值的部分全部视为货物进行处理。四是建立“职业水客”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职业水客”黑名单档案,将重点“水客”的身份资料、照片、活动规律进行整理分析,加强查验的针对性,提高监管效率。
(编辑:邢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