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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0-07-02  作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郑红  新闻来源:GDPP  【字号: | |
  各位代表:

  我代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08年,全省检察机关在中共广东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在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坚持服务大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和谐稳定

  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打击犯罪、强化监督、保障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为广东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立足检察职能,积极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省检察机关更加主动把检察工作放到全省工作大局中来谋划,放到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大局中来推进。在开展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深入查找和认真解决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适应、不符合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省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我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总体思路和为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目标任务、具体措施。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全省检察机关按照省委“三促进一保持”的部署和相关要求,把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首要任务省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提出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企业发展10条措施,明确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依法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更加注重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更加注重保障政府投资安全,切实增强检察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全年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08826人,起诉105922人,分别比上年增加0.07%和下降0.87%。其中,依法批捕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343人,起诉208人;批捕故意杀人、放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4205人,起诉4041人;批捕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嫌疑人53707人,起诉53245人。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共批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金融诈骗、走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3790人,起诉3725人,分别比年增加5.81%1.33%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区别对待,注重效果。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以及因亲友邻里纠纷引发、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适度从宽,防止片面强调从严和片面强调从宽两种倾向,既有力打击犯罪,又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依法查办和注重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依法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17671873人,分别比上年增加1.9%1.9%,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6亿元。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十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717 767,涉嫌犯罪的处级干部138人,厅级干部10人。深入查办涉及民生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商业贿赂案件666676人,其中城镇建设领域贿赂案件268273人;立案侦查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141141人;围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资金管理等方面,积极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313348人。坚决查办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立案侦查此类案件3327人,促进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发生。加强追逃和案件协查工作,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68人,协助兄弟省、市检察机关查办案件1300件。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办案,加强对职务犯罪特点、规律和原因的分析,综合运用检察建议、警示教育、预防咨询等措施,协助发案单位、职务犯罪多发易发行业、领域和重点建设工程单位,抓好源头治理。发出检察建议1290件,接受预防咨询2640,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2736场次,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1412突出抓好“四个预防”:即结合个案办理开展“个案预防”;继续在案件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配合有关单位积极开展重点建设项目“专项预防”;主动协助党委推进“社会化预防”。省检察院编印了《画说十种新型受贿》宣传册4万多册,解剖典型案例,图文并茂地反映当前受贿犯罪的新形式;与省建设厅共同编写《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引》,指导和推动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与海关、国资委等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召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扩大预防的覆盖面和效果。

  (四)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20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决定追加逮捕169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起诉53人;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依法应当从宽的,决定不批捕8381人;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证据不足或者依法应当从宽的,决定不起诉2403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37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223件。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立案审查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2825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568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77件;对于正确的裁判,依法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共审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37534件,对69件提请不当案件提出纠正意见。认真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1718人。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从2005年起连续四年实现了全省检察环节零超期羁押。把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和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结合起来,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102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48人,渎职侵权案件54人。

  (五)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坚持用和谐执法的理念处理矛盾纠纷,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依法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8026次。坚持检察长接访制度和领导包案、首办责任制、带案下访、定期巡访等制度,各级检察长共接待来访群众15403184人。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力度,共排查涉检重信重访案件64件,办结63件,已息诉61。其中,中央政法委和省委政法委交办的22件重信重访案件全部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息诉罢访。创新接访工作方式,开展网上预约点名接访和视频接访试点工作。审查刑事申诉案件336件,立案复查153件,办结145件。审结刑事赔偿案件32件,支付赔偿金117.12万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推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试点工作,增强执法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体现司法护民,化解矛盾纠纷

  二、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一年来,我们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监督制约为重点,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推进全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一)进一步健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经常性工作机制。省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见》,促进联络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检察工作的重要部署、重大事项,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去年9月,省检察院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了《关于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情况报告》,得到省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对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我们认真研究,组织整改。省检察院定时编发《人大代表联络专刊》,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认真办理并全部办结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6件,代表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100%。认真办理省人大转交的涉法涉诉信访件22件,已办结18件,4件正在办理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代表视察和座谈,听取意见建议,改进检察工作。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座谈会384场次,向人大专题报告工作242次,走访人大代表4871人次

  (二)建立和完善案件办理工作机制。继续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推行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及时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继续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双报批、双报备”、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扣押冻结款物等制度,积极推行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一案一评估、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工作机制,加强案件管理,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

  (三)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促进公正执法。全省检察机关共聘请人民监督员903名,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撤销案件、不起诉以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职务犯罪案件共450487人进行了监督,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437件,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13件,检察机关采纳的6件。

  (四)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建立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省检察院与省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协商机制,联签了两院《关于加强工作协调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提高死刑二审案件质量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若干意见》、《关于刑事诉讼中适用和解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制约。

  三、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在开展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中,省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决定》,要求将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活动和事项,全面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和正确行使。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建立检务公开大厅,推行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以及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检察开放日”制度,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参与案件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和企业界代表座谈,征求社会各界对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等,全面推进阳光检务工作。目前,全省共有16个市、分院和71个基层院建立了检务公开大厅。共有84个检察院开通了案件办理情况查询电话,28个检察院开通了案件办理网上查询系统,51个检察院设置了触摸屏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省检察院、20个市分院和87个基层院先后举办了“检察开放日”活动,共有近3万名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增强了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监督。通过推进阳光检务,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四、加强队伍建设,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供有力保障

  一年来,我们坚持以提高整体素质为目标,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为关键,以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一)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通过开展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省检察人员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更加自觉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守护者的职责,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检察工作中实现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二)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检察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以提高领导水平和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全面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推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任前廉政谈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切实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六个严禁”的要求,做到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管理和监督,落实上级院对下级院的巡视检查制度、上级院派员列席下级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省检察院派出巡视组,对15个市、分院的领导班子进行了巡视检查。

  (三)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检务督察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工作,狠抓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促进执法作风改善,防范违纪违法案件发生。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共立案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33人。

  (四)大力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遴选、交流轮岗等制度。严格检察官职业准入,把好进人关。突出抓好专业培训,开展岗位练兵和评选优秀公诉人等业务竞赛活动。省检察院共举办培训班12期,培训人员2208人次,提高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加强国家司法考试培训,去年全省检察系统有442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全省检察机关具有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法律职称的共7746人,占检察人员总数65%;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检察人员比例从2003年的40.9%上升到目前的77.1%,队伍专业化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五)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坚持把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心放在基层,夯实基础。建立和落实上级检察院领导联系基层检察院、业务部门对口指导、基层检察院结对帮扶等制度。深入开展争创先进基层检察院活动,11个基层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人大代表的关心支持下,基层检察院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检察院的经费保障和办公办案条件得到改善。目前,全省各级检察院已建成办案用房、专业技术用房并投入使用的单位共计132个,占88%。积极争取中央编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我省市县两级检察院增加了1438名政法专项编制。继续推进基层检察院最低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基层工作中的一些突出困难得到缓解,促进了基层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有51个集体和25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的表彰,涌现出一批清廉为民、秉公执法的先进典型。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称号。在去年抗击雨雪冰冻灾害、援助汶川大地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以及配合做好北京奥运安保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都付出了积极的努力,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中央巡视组、省委巡视组对我省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给予充分肯定。

  各位代表,2008年我省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党委加强领导的结果,是各级人大加强监督的结果,是政府、政协和全省人民大力支持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省检察院和全省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省的检察工作与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相比,与党和人民要求相比,与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相比,还有不少不适应的地方:一是一些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还存在不完全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执法观念。少数检察干警对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实体与程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关系仍然处理得不够好。二是一些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得还不够充分,存在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三是检务保障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方基层基础工作受到经费保障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检察队伍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经济发达地区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存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检察院招不进人、留不住人的现象仍然突出,一些地方甚至出现检察官断层。队伍违纪违法现象仍有发生。以上问题,我们将继续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努力解决好。

  2009年,全省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本次人大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维护人民权益为根本、维护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动力、推进“阳光检务”为抓手、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为保障,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为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坚持围绕大局、服务大局,着力保障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顺利实施。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珠江三角洲地区科学发展先行先试和推进我省农村改革发展,充分发挥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省委部署的“三促进一保持”的各项工作。坚持从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出发,注意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的案件;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正常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所得、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惩治犯罪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

  第二,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着力点一是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打击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积极参加平安建设,努力营造持续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大排查化解涉检重信重访工作力度,妥善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二是积极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突出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和涉及民生的犯罪案件。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年活动,更加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三是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着力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放纵犯罪、侵犯人权等问题,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着力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明确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深入调研,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继续创新和完善各项执法办案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执法管理、绩效考核、选人用人、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坚持从严治检,着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基层基础建设水平。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主线,进一步坚定政治方向,统一执法思想,进一步解决队伍与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继续加强检察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突出加强执法作风和纪律作风建设,开展检察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推动各项工作落实,树立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继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围绕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的目标,提高基本素质,落实基本保障,扎实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

  第五,坚持深化“阳光检务”,着力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牢固树立“阳光执法”的理念,进阳光检务长效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建立案件管理中心,加强案件管理,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向社会各界依法公开检务活动,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高检察工作的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促进社会主义司法民主。

  各位代表,接受监督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更加自觉地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确保人民赋予的检察权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在新的一年里,全省检察机关将坚持科学发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保障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的专门监督。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等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承担下列职责:(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包括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2.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二是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3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包括:(1)不批捕。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捕就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而作出的决定。(2)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就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3)追加逮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4)追加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遗漏的涉嫌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直接决定起诉。(5)纠正违法。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4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

  1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的手段,一是依法提出抗诉,二是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2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与刑事审判监督不同,民事审判监督只能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诉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5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6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包括渎职犯罪案件和侵权犯罪案件两类。其中,渎职犯罪案件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涉嫌刑法分则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四)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的案件,共涉及35个罪名;侵权犯罪案件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具体包括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和破坏选举罪等7个罪名的案件。

  7.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该系统录入1997年以来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的行贿犯罪案件的档案。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查询结果供个人和单位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参考。目前,我省所有市级检察院和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都建立了该系统并对外受理查询。

  8.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9.带案下访、定期巡访:是近年来检察机关为畅通信访渠道,及时解决涉检信访问题而探索的工作方式。下访巡访的任务主要是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宣传法制,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10.涉检信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包括:(1)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2)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未决,未查处、未答复的案件;(3)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

  11.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为了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案件举行公开审理的一种形式。

  12.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为了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048月,省检察院根据高检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制定了《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依法运用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查办职务犯罪等手段,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

  13.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是指由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得不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遭受暴力犯罪侵害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无力承担巨额直接医疗费用;被害人死亡,依靠其抚养或赡养的近亲属生活特别困难的,由政府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

  14.简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15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办案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12月制定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6.职务犯罪案件“双报批、双报备”制度:是根据高检院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提高案件质量,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17.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部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再现讯问过程,既有利于及时全面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有利于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行为的发生。

  18.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我省检察机关于200410月开始在省检察院和11个市分院及其所辖的71个基层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制度试点工作。20067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19.阳光检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和正确行使,省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决定》,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应当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予以公开,逐步把阳光检务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20.“六个严禁”:是指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并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向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提出了“六个严禁”的要求,即:1)严禁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2)严禁违反职责分工或规定程序干预办案;(3)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4)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私利;(5)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礼物或娱乐活动;(6)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