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审查决定书
粤检行终查字(2014)2号
本院办理的杨婉玲因与被申诉人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纠纷,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582号行政判决一案,因杨婉玲自愿与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申请,经审查,杨婉玲撤回申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终止审查。
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