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终止审查决定书
粤检行终查字〔2014〕1号
本院在办理李九不服撤销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诉案一案中,经审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穗检行不立字(2013)2号不立案决定书正确,予以维持。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的规定,决定终止审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