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检行终查字〔2013〕31号
张春娣、王金宝不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河中法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申诉一案,经审查,我院认为河检民行不提抗(2012)12号不提请抗诉决定正确,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我院决定终止审查。
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