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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粤检行不字[2014]48号)
时间:2014-09-17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粤检行不字[2014]48

  申诉人袁忠因与被申诉人湛江市人民政府、广州军区赤坎生产基地土地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湛中法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该院审查后提请我院抗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一、袁忠与涉案发证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66日对袁忠进行谈话调查,袁忠称其被拆除的房屋位置不在部队用地范围之内,即袁忠与湛国用(97)字第051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袁忠的申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二、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颁发湛国用(97)字第051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广州军区生产基地根据《赤坎生产基地有关问题的协议书》、《赤坎生产基地有关问题的补充协议书》等协议,于1997年向湛江市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湛江市国土局赤坎区分局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和地籍调查,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性要求,随后湛江市人民政府向广州军区赤坎生产基地颁发了湛国用(97)字第051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到湛江市国土局赤坎分局调查取证,1997年湛江市国土局赤坎分局已就案涉土地使用证在土地范围内固定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张贴公告,当时并没有人提出异议。因此袁忠提出案涉发证行为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并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本院决定不支持袁忠的监督申请。

  20148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