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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粤检行不字〔2014〕44号)
时间:2014-09-17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粤检行不字〔201444

 

申诉人张建国因与被申诉人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5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监督申请。经审阅原审案卷材料,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合法;二、庭审证人出庭是否合法;三、《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的形成及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一、涉案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合法。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案中,浈江区政府根据赣韶铁路启明路段被征收人较多、人数不集中的情况,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从具有相应资质的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投票选定该地段评估机构符合上述规定。2012822日进行公开选举时,浈江区社会工作委员会、监察局、法制局、司法局等职能部门领导和群众代表及评估机构代表到会进行了监督,选举结果为中一评估公司以275张总选票中的98张最高票数当选。次日,浈江区发改局对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本案申诉人和其他被征收人以及参加选举的其他评估机构均未对选举方式、过程及结果等提出异议,该选举有效。同时,中一评估公司被选定为涉案地段价格评估机构后,已根据启明路段征收办的委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虽然申诉人对评估机构的选定提出了异议,但其他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并未提出异议,其所持意见不能否定之前经多数被征收人投票选定的结果。因此,一审判决认为中一评估公司是经合法选举产生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无不当。

二、庭审证人出庭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案申诉人对涉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诉讼,主要诉求是提高补偿标准。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在中一公司的《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基础上作出的,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分清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由中一评估公司估价人员出庭接受法庭和当事人的询问,最后综合全案证据分析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关于申诉人在庭审中申请居委会人员出庭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需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法院综合全案审查情况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并未损害申诉人的诉讼权利。

三、《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的形成及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房屋征收估价报告》落款时间与送达时间不一致的问题,《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的落款时间是2013315日,而送达时间2013312日,一审期间中一评估公司已就此问题出具了书面说明,并由其估价人员出庭接受了询问,证明其实际出具报告的时间是同年39日,终审判决认为《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形成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关于送达方式,留置送达既可以经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见证,也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二者是并列关系。启明路段征收办的工作人员于2013312日向申诉人送达《房屋征收估价报告》时,因申诉人拒绝签收,经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确认,采取留置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终审判决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诉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现主张《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的形成及送达不合法,缺乏法律依据,终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虽然《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的形成过程中存在落款时间未更正、不包括房屋装修补偿的瑕疵,但上述瑕疵不足以否定《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的效力,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已增加了房屋装修补偿项目,终审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效力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申诉人申诉的强拆问题,不在法院对本案审理范围内,请另循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本院决定不支持张建国的监督申请。

 

                           2014年8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