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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粤检行不字〔2014〕40号)
时间:2014-09-11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粤检行不字〔201440

  申诉人李玉青等因诉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等不履行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4号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案件相关材料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根据上述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对于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以及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项目、就业、生产扶助应当给予优先照顾或支持、优惠。本案曲江区人民政府、白土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已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给李玉青、谭春香办理了与其他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一样的节育奖励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及低保生活补助金,给予了相应的优先照顾、优惠。因此,李玉青、谭春香称曲江区政府、白土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立。李玉青、谭春香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曲江区人民政府、白土镇人民政府负有为其解决廉租住房、增加生活补助费及到曲江区计生局优先工作的法定职责,但未能提供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二审法院驳回李玉青、谭春香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院决定不支持李玉青、谭春香的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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