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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粤检行不字〔2014〕38号)
时间:2014-09-11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粤检行不字〔201438

 

申诉人许明法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7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监督申请。经审阅原审案卷材料,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许明法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针对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湛江市工商局)和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下称开发区分局)两单位的行政不作为。关于开发区分局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开发区分局是湛江市工商局的派出机构,许明法不服该分局作出的《关于对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调查结果的回复》,依法应向湛江市工商局或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即该复议申请不属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管辖范围。关于湛江市工商局的行政行为,许明法认为湛江市工商局未自行处理其投诉属于行政不作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点为20121011日,即该局收到投诉(同年813日)满60日之日,复议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为60日,因此许明法于同年1217日才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已经超期。许明法主张其耽误法定申请期限有正当理由即开发区分局未告知其复议权利(包括复议期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许明法的复议申请的决定并无不当。许明法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院决定不支持许明法的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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