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粤检行不字〔2014〕36号
申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村民委员会暨塘村民小组因诉被申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征用集体土地行为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2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监督申请。本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暨塘村民小组与三水工业园于2003年11月27日、2004年11月15日分别签订《征地合同》、《征用土地补充协议》。2010年11月30日,暨塘村民小组与三水工业园就上述两份合同在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期间,再次就上述土地的征地事宜签订《和解协议》,征地面积由前两份合同约定的2685.79亩减少为2505.79亩,征地补偿总金额为127294132元。2010年12月30日前,三水工业园已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将补偿款全部付清给暨塘村民小组。暨塘村民小组先后三次与三水工业园就征地问题签订合同或协议,未提出异议。三水工业园亦履行协议支付全部征地款。暨塘村民小组至迟于2004年11月15日签订《征用土地补充协议》时,应当知道涉案土地被征用的事实,其申诉认为直至2012年8月8日才知道2505.79亩集体土地被征用,明显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做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20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