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粤检行不字〔2014〕33号
申诉人程少清因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监督申请。本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未对程少清于2009年10月29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工伤认定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本案程少清于2009年10月29日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的事故时间为“2005年5月至2009年6月”,是一个时间段,无明确的受伤时间,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其重新填制《工伤认定申请表》并补充认定证据材料。程少清于2010年1月5日重新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的事故时间是“2008年11月14日15时”,在该表的封面右上角手写“补充2009年10月29日申请工伤认定补充材料”并有程少清手写签名和手写日期“2010.1.5”,在“受伤害职工和亲属意见”一栏有程少清的手写签名而日期仍签署为“2009年10月29日”,因此,编号为“2010年1月5日”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应视为对编号为“2009年10月29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补正。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2010年1月5日收到程少清申请对其2008年11月14日工伤认定的补充材料后,已作出粤人社工 [2010] 608号工伤认定决定,并向程少清送达。据此,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经履行了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行政不作为。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案做不予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20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