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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粤检行不[2014]32号)
时间:2014-09-11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粤检行不[2014]32

  申诉人陈福玲因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2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监督申请。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作出《对陈福玲信访人的答复》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

  201139申诉人陈福玲向广州市番禺区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请求对包括其在内的航运公司员工的历史遗留参保、社保金、赔偿金和各项福利待遇等问题进行处理,番禺区信访局遂将该信访事项转送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处理。第三人于201156日对陈福玲作出《对陈福玲信访人的答复》。陈福玲不服,于201259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2515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12]2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陈福玲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12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番禺府行复[2012]2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驳回原告陈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陈福玲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8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299号行政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福玲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3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粤高法审监行申字第6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

  本院认为,《对陈福玲信访人的答复》的内容是第三人针对陈福玲的信访事项,就其所反映的原南沙航运公司员工养老、医保等问题作出的再次解释和说明,并未实际处分上诉人的权利与义务,该信访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陈福玲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畴,因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12]2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诉人提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督条件,本院决定不支持陈福玲的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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