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粤检行不字[2014]31号
申诉人王胜强因诉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答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6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监督申请。本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王胜强不服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粤信复函字【2013】31号)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王胜强因认为广州市车管所错误变更粤AS3155号牌车辆类型并造成其损失,先后向广州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民政府进行信访、申请复查和复核,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行为。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作为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对王胜强的信访事项经复核,作出粤信复函字【2013】31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维持广东省公安厅的复查意见。王胜强对该信访复核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和受案范围,法院对王胜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案做不予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2014年7月7日